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专项指挥部、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1.3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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