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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9日

5  实施要求与相关规定
  本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全面加强对全省范围内生产、储存设施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在重大危险源出现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等意外的突发性事故后,能够充分动员省内外的各种资源,有效地防止对社会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
  本预案的有效性,取决于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单位)现场应急预案和各市县政府的厂外应急预案的可靠程度,并得到省内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5.1  重大危险源单位责任与现场应急预案
  5.1.1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5.1.2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提供本企业的各种危险物质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等,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并及时通告各类变化。帮助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厂外应急预案。
  5.1.3  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对全厂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常识教育。
  5.1.4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发生严重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5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做好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经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1.6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  市县政府责任与厂外应急预案
   5.2.1  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部门,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种危险物质的状况,并对消除可能的事故危害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物资准备。
  5.2.2  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要结合其现场应急预案制定厂外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厂外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预案的协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2.3  各市县政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严重危害事故,要立即启动厂外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2.4  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厂外应急预案,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与本预案
  5.3.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我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5.3.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做好本预案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预案各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本预案各工作机构应制定具体组织方案,明确责任和分工,充分掌握各种应急资源的基本情况和动向。
  6  附则
  6.1  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负责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手则。所有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应主动与预案协调人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行踪。
  6.2  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掌握处理事故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3   本预案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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