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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9日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以快捷、有效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决定通知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并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呈报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作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面;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公布各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绝对服从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调度指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晋政办[2003]35号、晋安字[2003]38号文件精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二)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脱岗玩忽职守。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延误抢险急救、扩大损失的,要给予处分和处罚。对在应急救援中帮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由应急状态向常规的依法防控,科学防治上转变,使安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本《预案》没有作出规定的其他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五)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预案》的演习。
(六)本《预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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