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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系统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22日

  第十条 次生灾害防御
  一、地震次生灾害源和抗震薄弱设施应做好安全防御;
  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有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队伍和装备
  一、冶金企业应组建排险、抢救、医疗、消防等专业和非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震前做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落实工作;
  二,抢险救灾队伍应配备可满足专业抢险救灾要求的器材、装备,建立管理、维修和补充的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三、与地方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十二条 物资储备
  一、各类抢险救灾物资,应按应急工作的可能需量备齐备足,并专门保管;
  二、生产物料、设备备件和建筑材料等物资。应在日常储备的基础上,按应急工作的最小需量增加储备;
  三、粮食、药品等生活物资,应有满足最低需求的储备;
  四、没有保存期限制的储备物资,不得挪作它用;有保存期限制的应定期更新,被消耗的储备物资,应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疏散与避震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职工和家属的疏散场地、路线的规划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二、震时坚守岗位职工的避震防护,应充分利用生产现场的有利条件,对无避震防护条件的岗位,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灾害评估准备
  一、震害调查,应按系统或单位组织进行,井应明确调查程序和验评标准;
  二、震害调查和经济损失的评估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和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三、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冶金大型,中型企业,应在震害预测基础上,建立原始资料,维修改造和快速评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把防震减灾宣传列入党委宣传工作计划;
  二、切实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变能力;
  三、制定重要岗位的应急操作预案,组织操练,培训抢险救灾队伍,定期组织群众性的抗震救灾演习。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震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后,应及时报告冶金工业部。
  二、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向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下内容:
  (一)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
  (二)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生产(工作)运行和职工生活等情况;
  (四)抢险救灾安排。
  三、冶金工业部在获悉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并与国家地震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期间,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挥部和抗震办公室,应随时与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 临震应急反应
  冶金企事业单位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下列各项应急行动:
  一、迅速按各级应急预案和抗震防灾对策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二、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昼夜通讯畅通;
  三、加强对次生灾害源和抗震薄弱设施的检查和监控,井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产装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五、抢险救灾队伍集结待命,抢险救灾装备和物资准备就绪;
  六、平息谣传或误传,保持生产和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七、医疗、物资、运输等后勤系统做好抗震救灾的应急准备工作;
  八、加强与地震部门的联络,随时掌握震情信息;
  九、根据震情发展和受灾程度的预测,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第十八条 震后应急反应
  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立即转入震后应急期,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实施下列应急反应:
  一、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通讯昼夜畅通;
  三、迅速调集抢险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疏通道路,排除有害气体泄漏、火灾等险情,防止次生灾害扩展;
  四、组织震害调查和灾害评估,划定安全区建筑和危险区建筑;
  五、抢修恢复生产和生活供应的基础设施;
  六、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病疫流行;
  八、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
  十、按规定程序发布恢复生产(工作)的指令。
  
第十九条 冶金工业部的应急反应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
  (二)根据受灾单位的申请,组织行业内物资支援工作。
  二、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慰问电或视情派工作组慰问,参与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救援工作。
  三、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二)派出工作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受灾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灾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及其后的应急阶段。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经冶金工业部批准后实施,原发《冶金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冶建(1995)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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