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
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包括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调整、跟踪及应急准备,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
3.1 应急技术支持系统与应急救援资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全面调查和掌握全省现有矿山应急技术支持单位、矿山安全专家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总体资源状况,并对其进行评价、筛选和确定。
3.1.1 海南省矿山安全专家
详见附件2
3.1.2 海南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3
3.1.3 国家矿山事故救援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4
3.1.4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
详见附件12
3.2 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动态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单位和人员的准确位置和动向,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在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系统中,医疗救护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消防总队具体负责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省消防总队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在应急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相互通报。
3.3 应急处理技术准备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我省矿山事故的种类和特点,预先研究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应当在条件许可时,尽早建立海南省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世界和我国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及时提出我省应急处理技术工作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系统。
4 启动与实施
4.1 启动条件
本预案启动实施须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
4.1.1事故对周围社区及环境有严重影响,范围较广(一般跨市县);必要时,须大规模疏散当地居民,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2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或超过10人被困,现场情况复杂,紧急救助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3事故的延期危害严重,险情重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2 基本应急程序
4.2.1 报警程序
4.2.1.1 事故报警信息通道
4.2.1.1.1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电话为0898—65333006、65374542(传真)。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保证信息畅通。
4.2.1.1.2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110、119指挥中心的联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事故应急信息畅通。
4.2.1.2 事故发生时,应当遵从以下报警程序:
第一,事故单位发现事故苗头,紧急处置,及时启动现场应急处理程序,并报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市县政府启动厂外应急处理程序,并报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或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
第三,由应急预案协调人报告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召集有关专家评估事故危害及其发展。必要时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 执行程序
本预案启动实施,执行以下步骤:
4.2.2.1 先期应急处置。发生矿山重大事故后,必须先启动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的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4.2.2.2 事故评估。预案协调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地、发生时间、事故性质及事态、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的危险状况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是事故的危害性质、波及范围及二次事故的可能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对事故的控制能力)。
4.2.2.3 报告和启动。由预案协调人向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提出初步应急技术处理方案)。由总指挥下令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4 应急准备。由预案协调人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通知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按时赶往事发现场,按职能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4.2.2.5 现场应急处理。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正式启动,企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实施。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中心,实施现场应急处理。
4.2.2.5.1 事故现场评估。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检审现有救援组织和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总指挥。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2.5.1.1 事故现场管制。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对事故现场来往交通实施管制,并及时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系统。由管制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