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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6日
    4.2.2.5.1.2  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确定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位置,并评估事故状况,检审现有救援资源和能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现场总指挥审定。必要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由抢险组负责实施。
    4.2.2.5.1.3  紧急救护。及时指导市县当地卫生部门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并迅速将伤员运送至医院急救和治疗。由救护组负责实施。
    4.2.2.5.1.4  公共设施维护。查明被事故损坏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电力或通信设施等情况,制订抢修维护计划;并对可能遭受事故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由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1.5  后勤保障。查明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车辆、物资,落实社区疏散中心设立有关事宜。由后勤组负责实施。
    4.2.2.5.2  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各小组按职能分工和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指挥应急人员排除现场险情、障碍,抢救被困埋压人员和伤员,寻找失踪人员。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封锁事发区域,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采取措施保护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撤离有关人员。并请求省武警部队支援,或寻求国家和兄弟省市支援,报请总指挥决定军队参与事项等。
    4.2.2.5.2.1  查明危险物质。及时查明危险物质,要求由专业人员执行,并配备防护服装和设备。由抢险组负责。
    4.2.2.5.2.2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和位置,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在设立工作区域时,要明确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由抢险组负责。
    4.2.2.5.2.3  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准确判断事故影响的区域,并对此区域内的人员、动植物、重要设施、仓库和公用设施系统,以及应急人员的工作区域实施保护。由抢险组和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2.4  实施现场技术处理和开展搜救和营救行动。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营救被困及受伤人员;查明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并对危险物质泄漏实施封堵及防火、防爆、防扩散处理等。由抢险组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专业应急人员执行。应急人员应成对工作,穿戴防护服,配备必要防护设备。
    4.2.2.5.2.5  防护行动。包括:
    (1)人员查对和集合区。应预先设置专用避难所作为指定集合点,在应急时及时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查点。由抢险组负责。
    (2)疏散 应预先制定逃生路线,情况紧急时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按预定逃生路线疏散。由抢险组负责。
    (3)企业外疏散和安全避难。应预防在发生严重危险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企业外社会公众,特别是要对老人、妇女及儿童实施保护。由后勤组负责建立疏散中心,安置被疏散的社会公众。
    (4)医疗救治。建立现场应急医疗中心,对伤员作紧急处理后,迅速转移到预定医院,确保得到充分救治。
    (5)设立临时区。作为应急救援活动后勤运作的活动区域,负责后勤物资分发,集合社区人员和各种车辆停放场所。
    4.2.2.5.3  重新进入和恢复
    紧急疏散后,所有重新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实施处理的作业必须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杜绝一切擅自行为。
    应急行动结束后,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清除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必须在现场清理工作完全结束后开始。
    4.2.2.6  现场救援行动结束。由事故现场指挥组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撤离有关救援人员。全部应急处理活动结束,由总指挥宣布海南省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终止。
    4.2.2.7  预案评价与修改。由预案协调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报总指挥审定。

    5  实施要求与相关规定
 
    本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发生的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确保在矿山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够充分动员省内外的各种资源,有效地防止对社会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
    5.1  矿山企业责任与现场应急预案
    5.1.1  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5.1.2  各矿山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提供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区域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厂外应急预案。
    5.1.3  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对全厂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常识教育。
    5.1.4  各矿山企业发生严重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5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做好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经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1.6  各矿山企业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  市县政府责任与厂外应急预案
    5.2.1  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资源部门,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种危险物质的状况,并对消除可能的事故危害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
    5.2.2  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要结合其现场应急预案制定厂外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厂外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预案的协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2.3  各市县政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严重危害事故,要立即启动厂外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2.4  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厂外应急预案,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与本预案
    5.3.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做好我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综合管理工作,充分掌握各种应急资源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流向,负责全省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3.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维护和解释工作。
 
    附则
 
    6.1  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牵头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手册。所有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应主动与预案协调人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行踪。
    6.2  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掌握处理事故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3  本预案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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