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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9日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1.2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逐级向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分别对应本预案“1.5事故的分级”中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确定。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警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故信息。获悉突发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4 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3.4.1 报告时间
  煤矿发生事故时,一旦发现矿工被困井下遇险,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给主管市领导和市应急办,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4.2 报告程序及内容
  煤矿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乡(街道)镇、县(市)区、市政府(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顺序以及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乡(街道)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应急办、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矿井名称及矿井概况,事故类别、发生的地点、时间,简要经过,遇险(难)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采取抢险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时,做好不间断地续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原则上,IV级(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Ⅲ级(较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处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上报,启动本预案。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启动本预案。
  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接到县(市)区政府的请援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同时报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对于乡镇煤矿,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立即控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煤矿的银行帐户以及煤矿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帐户。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 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故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突发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及其它事故发生;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应当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理、人员伤亡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4.2.1 预案启动后,由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进一步核实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遇险人员的地点、人数以及遇险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等。同时,密切关注事故的事态发展,保证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
  煤矿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事故发生的所在局、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1)瓦斯、煤尘事故处理方法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使矿井空气中瓦斯、煤尘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范围,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2)透水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事故煤矿和相邻煤矿水文地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确定水源和水量、透水地点及透水量,以及事故矿井容水量;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做好排水、控制水工作;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3)矿井火灾的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矿井火灾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围、遇险人员情况;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井下人员。根据矿井火灾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4)矿井顶板事故处理方法
  应当确定冒顶位置、面积、高度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冒顶的危险;确定遇险人员情况;组织抢救。
  4.2.2 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
  (1)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在突发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并应当按照《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3 应急结束
  4.3.1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抢险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4.3.3 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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