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善后处置
乡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 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5.3 重建和恢复
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奖励有功人员,依法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捷有效。
所有煤矿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 建立全市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应当建立由本矿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舒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市矿山救护队(桦甸市矿山救护小队),应当随时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一线抢险救援人员对遇险人员科学施救。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制定,市政府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