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信息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