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的分类及救援措施
第十条 事故的分类是指公司各单位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灾等事故、煤烟中毒等事故。
第十一条 救援措施
一、 凡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在24小时之内报告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
二、 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他成员,同时按规定上报地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各自工作岗位。
三、 通讯联络保证全天候服务,及时与公司、事故单位、事故现场保持联络,及时将抢救情况反馈到公司救援领导小组。
四、 实施现场救援工作,首先实行自救,并及时向附近单位发出求救信号。应急救援系统中任何一个单位接到报险信号后,应根据就近救援的原则,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前往事发地点。
五、 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亲自到现场进行指挥抢险工作。
六、 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我方承担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小组成员到现场协助事故单位及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责任在50%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亲自到现场抢救并协助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召开全体人员安全生产会议,分析不安全因素,讲明注意事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各作业班组分散作业前,必须进行班前教育,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所有危险品的使用、储存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 全职和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为了抢救事故遇险作业人员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救援行动。
二、“遇险”是指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灾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命危险或发生重大事故,靠自己能力难以摆脱困境,需要外界援助。
三、“就近救援义务”指凡是应急救援系统中的成员,当接到在本区域或临近区域内的求救信号或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必须无条件立即前往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