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预案。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展开工作。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通过电话口头上报,然后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并随时续报险情事故救援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赶赴现场。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局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施救。
第十四条 现场施救。施救人员要听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工作。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善后工作人员应本着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保持工作大局稳定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原因调查。原因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险情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有关目击证人的登记核定工作。
第十七条 通信联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调度安排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以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应急救援的动态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确保联络畅通,各种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八条 运行稳定。做好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尽快消除险情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总结报告。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2日内,要将整个过程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有关单位,严禁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秘密等级的重大情况,要按保密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局将根据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救援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造成救助失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本预案所指以外的险情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旅游船公司要按照该预案的要求,结合各经营站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