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必要时通报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救援的行车事故。武铁应急办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地方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参照本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
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响应是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使用地方铁路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
地方铁路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执行本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请武汉铁路局进行救援支持。
当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后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在启动部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4.2.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分为I、II、III、IV四级。
(1)I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II级应急响应
①I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II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应急办报告铁道部和省政府。省政府启动省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武铁应急指挥部工作同时启动。
③武铁应急指挥部开通与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3)III、IV级应急响应
①III、IV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负责启动。如需市(州)、县(市)政府支持时,武铁应急办应及时通报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给予救援支持。
②武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武铁应急办的通知,迅速赶赴事故发生地或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局运输处(调度所)。
③开通与事发地铁路站段、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铁道部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铁道部或省政府。
4.2.2地方铁路发生行车事故级别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并及时请求武汉铁路局进行支持。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铁路部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4通信
4.4.1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各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
4.4.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4武汉铁路局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领导小组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武铁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挥和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4.6紧急处置
4.6.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铁路站段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6.2武铁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地方政府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6.3需调动地方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时,需要地方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协调。
4.6.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铁道部应急处置协调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