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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6日

 
  六、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防止各类较大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和任务,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任务。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方法步骤。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规定。
  5、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物资的保障。
  6、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程序。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方法。
  8、预防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9、应急救援奖惩制度。
  (二)落实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和医疗器材、药品的储备。
  (三)建立必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应急救援作用。
  市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下发。即:煤矿事故由市煤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电力电网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由市交通局负责;渔业生产事故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农机事故由市农机管理总站负责;工业卫生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龙岩市经济开发区事故由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命令、不服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从颁布20091016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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