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九、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承担,仍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十、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
附件二: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
附件三:湖北省矿山特大事故救援专家组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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