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立即向县质监局值班室(电话:0943-5529364)、县安监局(电话:0943-5537357)、县消防队(119)报告。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秩序。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纪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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