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安监局等如实报告。镇政府、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镇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2)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镇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镇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我镇救援处置能力的,镇指挥部请示县或市指挥部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县或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镇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镇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2)镇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我镇救援处置能力的,镇政府向县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县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