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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镇政府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并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镇政府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县安监局。
  
  7 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镇政府会同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镇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镇政府要组织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资金保障
  
  镇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镇政府提出预算,列入镇级财政预算。镇财办要加强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
  
  8.1.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演练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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