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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5.2  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省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5.3  现场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1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5.3.2  救护和医疗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5.3.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3.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省政府。
  (2)省指挥部和省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  后期处置
  (1)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省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5.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8  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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