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后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现场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扩大。
3.区公安分局:承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委会报告;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预留救援车辆通过,发布前方事故信息,确定事故安全警戒范围,疏散围观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并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4.区安监局:负责将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杭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如遇社会影响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剧毒品泄露等事故,提请杭州市安委会派专家到现场帮助处置),协调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火灾、爆炸后对人员伤亡的救护工作,督促救援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并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6.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救援工作。
7.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部门。其职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现场救援工作和现场处置,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指根据职责应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由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救援需要确定。其职责:参与事故的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做好事故周边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并协调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车辆驾驶员除拨打110、119、120、122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由当地政府或责任部门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电话:82705260、82705215);事故重大时,也可同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
2.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以快报形式按上述程序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事故补报: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
5.瞒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