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