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3.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3.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2.2.3.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2.3.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2.2.3.5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2.2.3.6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2.2.3.7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领导小组。
2.2.3.8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2.3.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2.3.10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3.1.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3.1.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 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2启动程序
3.2.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2.3有关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行动
4.1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2救援要求
4.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2.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2.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2.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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