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故后期处置
5.1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5.3由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5.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附则
6.1奖励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1.1出色完成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6.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非煤矿山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1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
6.2.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6.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真实情况的;
6.2.4拒不执行突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5盗窃、贪污、挪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2.6阻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8有其他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造成危害行为的。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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