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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6.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 现场救援和抢险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和市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公安民警等组成,配备防护服、监测装备、专用车辆、消防等设备,随时可以调用其他工程等抢险机械设备。
6.1.2 应急队伍保障
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应急响应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优化、强化以环保、公安、卫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1.3 交通运输保障
为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对进出事故区的车辆进行监测和去污洗消工作,减少污染的扩散范围。
发生特大事故时,市交通局(必要时请求省厅支持)根据市政府指令负责紧急处置所需物质及人员疏散运输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1.4 医疗卫生保障
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处理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应急照射控制、健康监护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各级医院进行入院前急救及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1.6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 宣传、培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应急预案有关内容上网,公布相关部门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辐射事故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与救援的科普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对应急处理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相关单位制定培训计划,进行重点培训,传播救护知识。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2008年3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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