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以下(含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应急委员会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组织、指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的处理结果及进展。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设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设区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以下(含Ⅲ级)响应后,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