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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现场指挥小组

  组长:县建设局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燃气企业负责人和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级别)

  成员:安监、公安、消防、卫生、质监、工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抢修救援作业程序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划定污染警戒区,立即疏散污染区内的所有人员,并用警示带进行隔离,各主要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现场监控。

  2、对燃气中毒或受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严重者送医院进行抢救。

  3、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手机、呼机、对讲机、碘钨闪光照相机)等,严禁穿戴钉子鞋和化纤服装进行污染区。

  4、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1)实施。

  5、抢修结束后安全检测警戒组对事故现场作全面清场检测,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窖井、地下设施和室内等容易积聚燃气的场所,根据现场安检监测报告确认现场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抢险救援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各燃气公司、站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兴国县建设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可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兴国县建设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预案由兴国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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