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㈠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管理。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㈡奖励与责任追究
⒈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较好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⑵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⑸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⒉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县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㈢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㈣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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