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为公安交警大队。其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为,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成因分析报告。
善后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县民政局和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是:妥善做好死亡(失踪)、受伤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并对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死亡人员家庭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赔,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和社会稳定工作。
技术组。牵头单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四、扩大应急
当道路交通事故在各乡(镇)难以处置时,由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由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且本县力量难以胜任时,及时向省、地报告,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地区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五、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救援人员,应由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参与油类泄漏或化学危险品抢险行动的人员,由消防部门提供防护装备等),并在作业时穿戴。
六、社会力量动员
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时,县人民政府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救助。
七、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体现知情、客观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损害后果及救助情况。一般以上事故报道,由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重大事故报道,应经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
八、应急结束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宣布解除应急预案。
5.信息共享和处理
一、信息采集
(一)以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枢纽,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县、乡两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实现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常规信息采集。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对车辆所有人、经营人、乘客或通过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集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道路、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
(三)现场信息采集。利用询问、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以及法律允许的手段,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车辆行驶记录、资料及其他的原始文书资料,检查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状态、技术状态,检查车辆及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并搜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采集信息。
二、信息处理
(一)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研判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及时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县内发生的重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三、信息交流
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一)遇到火灾、爆炸导致的交通事故,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二)遇到事故车辆坠入江河的,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
(三)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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