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危急事件的预防
3.2.1 事故起因
1. 蓄电池室含氢量过大,遇火花等明火爆炸;
2. 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遇火花等明火爆炸;
3. 蓄电池安全阀失效,电池内部气压过大产生爆炸。
3.2.2 事故的预防
1. 蓄电池间照明应使用防爆灯;
2. 蓄电池间应安装抽风机,并保持通风;
3. 蓄电池间窗户应使用遮光玻璃,避免阳关直射电池;
4. 蓄电池间温度应保持在5—35度;
5. 运行值班员应每日对蓄电池进行巡视,检查壳体是否异常、安全阀是否堵死等,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6. 应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等实验检测,发现异常应更换电池。
3.2.2.1 根据本事故的特点,应在蓄电池室附近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在运行集控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和消防防护服;
3.2.2.2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完备;
3.2.2.3 各部门应按照《发电厂防止重大设备事故实施细则》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各项工作;
3.2.2.4 检修部、保卫部、安监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通信设备、厂房消防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系统、逃生警报系统的检查维护,并形成记录;
3.2.2.5 供应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物资的清点、核实工作,对过期的物资应及时处理并立即予以补充;
3.2.2.6 保卫部应每季度进行生产场所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及时清点补充过期、丢失、损坏的消防器材;
3.2.2.7 车队应加强车辆维护,随时保证有应急备用车辆;
3.2.2.8 职工医院应加强应急抢救医药器具和药品的管理,日常急救药品、药具配备齐全。
3.2.3 值班待命制度
1. 班待命区域为安阳市市区;
2. 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不应全部离开待命区域,凡有离开待命区域的,应指定有临时负责人;
3. 应急操作处理组的值班方式按ON-CALL制度执行;
4. 其他事故应急小组人员,离开待命区域时均应履行请假制度,各部门均不得安排或批准某一具体专业所有人员离开待命区;
5. 车队、职工医院应24小时有人值班;
6. 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应24小时配戴并维护好个人通信设备,当接到应急救援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3.2.4 厂部和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通过事故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不断修改完善。
1. 厂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联合演习,演习按照预案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2. 各专业应急组每年应按预案规定的分工负责部分进行一次分部演练;
3. 安监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以使应急救援人员具备相关的救援知识,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的能力。
3.3 应急预案的启动
1. 生产现场人员发现蓄电池爆炸的,应立即报告运行当班值长;
2. 当班值长接到报告或监视到异常信号,应立即安排值班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同时紧急通知运行ONCALL人员进场(中控室)待命;
3. 值班员现场确认蓄电池爆炸后,应报告值长,值长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命令ONCALL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操作和处理,并向厂长和生产副厂长报告。
4. 厂长和生产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3.4 危急事件的应对
3.4.1 应急操作处理程序,本程序由值长启动。
1. 如有伤员,应先带防毒面具进入蓄电池室将人员紧急救出并关闭蓄电池室门;
2. 切除故障段蓄电池回路刀闸和保险,隔离故障段蓄电池;
3. 合上合闸母线和控制母线联络开关,恢复故障段负荷的正常运行。
4. 如着火,应用1211灭火器灭火;
5. 启动蓄电池室风机抽风(20分钟);
6. 检查各重要负荷的直流电源工作情况;
7. 应急操作处理以以上5项工作完成为终结点。
3.4.2 应急救援程序,本程序由厂长、生产副厂长或其授权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启动。
1. 厂长、生产副厂长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同时指挥电气专业组进场(中控室后)待命。如有人员受伤,应通知后勤医疗组也进场;如着火,应通知义务消防队进场。
2. 指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3. 如着火,应指挥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其他应急人员协助。
4. 组织抢救现场可能出现的伤员。
5. 灭火后,应立即组织进行事故现场的隔离和保护。
6. 组织检查事故设备情况,确认设备损坏程度。
7. 组织制定临时设备运行措施和事故设备抢修方案,开展设备抢修。
8. 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在运机组的安全运行。
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 设备抢修完毕,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方式。
3.5.2 恢复运行正常值班工作秩序。
3.5.3 本预案以设备抢修完毕并恢复正常的运行方式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的终止点,由厂长宣布终止。
3.5.4 应急处理和救援终止后,恢复应急处理和救援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