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入独头巷道内检查气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兼职瓦检员与专职瓦检员联合进入巷道内检查气体时,专职瓦检员在前负责检查气体,兼职瓦检员在后负责监护;如果根据上条要求,需救护队员与专职瓦检员联合行动时,由救护队员佩带氧气呼吸器在前检查气体,瓦检员在后监护。二人均要前后保持3~5m距离,由栅栏处向巷道内逐渐检查测定,切勿深入太远,当发现瓦斯浓度达到1%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停止检测,立即返回。并电话汇报调度室,安排救护队下井由救护队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查。
2)进入停风巷道内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架状态,避免引起一切坚硬物体的撞击。
3)救护队员进入巷道内检查气体时,应同时检查氧气,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7%时,人员必须撤出,经汇报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若经检查巷道内瓦斯浓度小于1%且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5%,由瓦检员通知调度室供电,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间断送风5~6次后恢复该巷道的正常通风。若检查巷道内瓦斯浓度大于1%,则要立即撤出,汇报通风科及调度室,待通防科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再行处理。若检查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时,汇报通风科及调度室后,由救护队员和瓦检员按措施进行排放,直到排放完为止。
5)恢复通风后,瓦斯检查员要对独头巷道内气体进行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氧气浓度达到2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且稳定30min无变化,巷道内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经现场跟班电工检查完好,方可恢复供电,并汇报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发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后,不经调度室通知,井下各变电所均不得擅自供电。
(五)发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后,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机电工程师、救护队负责人、通风科科长必须在调度室统一指挥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工作,在调度室负责指挥井下停、送电工作。
(六)如因供电系统故障导致风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矿井恢复供电后,要先向风井主要通风机供电。供电前,矿调度室按照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安排井下排放瓦斯人员对井下主要进、回风道进行瓦斯检查,在主要进、回风道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通知风井主要通风机司机迅速将风井防爆盖及人行通道风门关闭,然后启动回风井主要通风机,恢复井下通风。
(七)人员撤离
风井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矿调度室必须通知受停风影响的人员全部撤离到水平进风大巷内,采掘工作面人员由当班班组长和安监员负责撤到进风大巷内,采区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也须通知撤离。
(八)撤除路线及待命地点为:
风井风机停止运转时,人员撤离路线(后为待命地点,以下同):
采掘工作面→ 103皮带下山→井底车场→地面
受停风影响的人员撤离完毕后,由班组长组织将本单位人员撤离情况汇报矿调度室。通风工区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在人员停留地点检查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并汇报矿调度室,按照规程规定由值班领导决定是否立即组织人员升井,并请求救护队处理;安监员负责监督责任范围内人员撤离情况,严禁人员在停风区内逗留。
(九)瓦斯管理措施
1、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后,专职瓦斯检查员或救护队员按照技术规定对机电硐室、采煤工作面及有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严格进行瓦斯检查,报矿调度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是否恢复送电、生产。
2、当主要通风机停风造成井下局部通风巷道停风达到2h,或井下局部通风巷道停风时间小于2h,但工作面迎头瓦斯浓度达到1%,矿调度室必须通知救护中队进行探查、排放瓦斯。
3、当主要通风机停风造成井下局部通风巷道停风小于2h,并且井下各地点瓦斯不超限,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后,可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探查、恢复通风,探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逐段排查,逐段进入。
4、排放瓦斯措施:
1)在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以后,由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对井下各变电所进行检查,在需供电地点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的情况下,由瓦检员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上级变电所对该变电所或变电站恢复供电,未经调度室批准,各变电所不得擅自送电,各独头巷道不得擅自恢复通风。
2)局部通风地点恢复通风前,由两名救护队员进入巷道内检查气体,并迅速将检查结果汇报矿调度室,经调度室批准后,现场排放瓦斯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
3)若经检查巷道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5%,可以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间断送风5~6次后恢复该巷的正常通风。
4)若经检查巷道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则首先将巷道门口以外第一节风筒接头断开,然后启动局部通风机,由救护队员控制断开处风筒口闭合断面大小,以限制送入迎头的新鲜风量,从而控制排放瓦斯量,在此同时瓦检员在巷道门口风流混合处用光谱式瓦检仪不间断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浓度大于1%,立即通知救护队员减少送入风量,如此排放,直至断开的风筒全部闭合后独头巷道门口以里瓦斯浓度仍稳定在1%以下,并且持续30min以上,救护队员及瓦检员进入独头巷道,对巷道内风筒状况及气体情况进行检查,若经检查,巷道内风筒接设完好,瓦斯浓度小于1%、氧气浓度达到2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可确认排放及恢复通风工作完成。
5)若经检查巷道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则按以下措施处理:
(1)调度室组织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安监站等部门,确定排放瓦斯风流经过路线,在排放瓦斯前,通知变电所不得对该路线送电,并通知有关区队严禁任何人进入排瓦斯风流经过巷道。
(2)由矿调度室通知救护中队对该地点增加队员,进行瓦斯排放,参加排放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
(3)排放瓦斯前,在巷道门口混合风流中,距巷道顶板300mm处,悬挂两台经校准的瓦斯检查仪,而后由救护队员按本措施第4条的要求排放瓦斯,当门口处断开的风筒全部闭合后独头巷道门口以里瓦斯浓度仍稳定在1%以下时,救护队员及瓦检员进入独头巷道,对巷道内风筒状况及气体情况进行检查,若经检查,巷道内风筒接设完好,瓦斯浓度小于1%、氧气浓度达到2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且稳定30min无变化,巷道内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由瓦检员汇报矿调度室, 经调度室批准后,可由机电工恢复巷道内设备的供电。
(4)井下各地点瓦斯排放完后,由瓦斯检查员和救护队员联合对采煤面和有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进行气体检查,气体正常后,由瓦斯检查员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向上述地点供电。
(十)其它:
1、对串联通风的独头巷道,必须顺风流方向依次恢复通风。对同一采区内,相邻的两个或多个掘进工作面,要安排瓦斯风流流经方向依次恢复供风。
2、矿井主要通风机未恢复运转前,井下待命人员要随时检查待命地点氧气及其它气体情况,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它气体浓度超规程允许浓度时,要立即撤离,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排放瓦斯前,调度室要安排井下安监员、区队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瓦斯排放回风流进行人员排查,回风流中人员全部撤出后,汇报调度室,并在指定地点蹲点堵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如独头瓦斯浓度不超限,并且停风时间不超过2h,各独头恢复通风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完成,否则由瓦斯检查员和救护队员共同完成。
七、后期处置
事故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负责制定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八、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一)监控中心要保证矿井通讯系统及监测的畅通,保证事故发生后,相关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
(二)机电科要按规定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搞好风机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修及维护。
(三)通风科要搞好光谱式瓦斯检测仪的维护保养,确保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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