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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4日

  3.2应急响应
  3.2.1响应程序
  3.2.1.1报告事件
  当接到自治区政府有关指令以及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时,市工信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2.1.2启动应急机制
  (1)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各方面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3)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启动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
  (6)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启动应急报告制度。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8)重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舆论引导,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2.1.3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2.1.4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主要应急措施
  3.2.2.1宣传教育
  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过程中,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公众对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3.2.2.2抑制消费
  按照国家抑制消费的方案,根据市内石油供应中断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抑制石油消费(如开展减少消费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设施、要求合用车辆、提供免费公共交通、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燃油供暖或制冷、限制加油站服务时间、限制每日销售量、限制顾客一次加油量、限制娱乐和旅游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提高成品油价格等),并密切监测措施效果和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力度和范围。
  3.2.2.3动用储备
  按照国家石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和动用储备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3.2.2.4燃料替代
  在紧急状况下可以采取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燃料的措施,其条件是政府能够控制该替代能力,可以在应急期间投入运营,并且能够替代相当数量的石油燃料。
  3.2.2.5燃料配给
  市采取成品油定额配给措施时,对本预案“3.3”项规定范围外的各县(市)区及用油单位,按照同等比例削减用油量。
  3.2.2.6财税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对石油及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税收政策,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保证企业进口原油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石油替代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系统及车辆、船舶改造提供支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落实国家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有效调整石油消费行为。
  3.2.2.7征用油轮
  利用我市港口资源,在应急状态下配合自治区政府进行油轮征用工作。
  3.2.2.8规范经营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石油的进口、加工、仓储、分销等各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并坚决打击石油囤积和哄抬油价的行为。
  3.2.2.9城际合作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积极寻求省内和周边的省外城市的支持与合作。
  3.2.3分级应对措施
  在应急响应中,要针对石油供应中断的不同等级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2.3.1I级响应措施
  发生I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宣布启动I级响应。市经委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进入应急状态。
  应对本级别事件,采取增加供应与抑制消费并重,科学确定抑制消费措施的强度,尽可能降低对宏观经济的损害程度。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停止石油出口;
  (3)成品油调剂调运;
  (4)维护市场秩序;
  (5)按照抑制消费措施强度由低到高的顺序,采取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加油站销售量,限制除医院、福利院、小学、幼儿园等以外公共场所的供暖及制冷石油消费,限制娱乐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等措施;
  (6)按有关要求动用石油储备;
  (7)按照应急保障供应顺序预案采取燃料定额配给措施;
  (8)组织推广替代燃料;
  (9)进行深入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3.2.3.2Ⅱ级响应措施
  发生Ⅱ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对本级别事件,可以采取适度的抑制消费措施,保障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3)成品油调剂调运;
  (4)维护市场秩序;
  (5)选择采取强制措施,如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等;
  (6)动用石油储备;
  (7)进行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
  3.2.3.3Ⅲ级响应措施
  发生Ⅲ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根据需要应对本级别事件,主要采取增加供应、动用储备等措施,尽可能不动用行政措施对石油消费进行限制。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4)成品油调剂调运;
  (5)维护市场秩序;
  (6)动用石油储备;
  (7)进行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等;
  3.2.3.4Ⅳ级响应措施
  发生Ⅳ级石油供应紧缺情况,国家发改委作为日常事务处理。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减少石油出口、增加企业生产、成品油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适量储备石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3.2.4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工信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3.3应急石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石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石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市工信委按照自洽区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价运行效率并进行改进。
  4.2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石油储备。
  4.3资金保障
  处置石油中断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地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4.4运输保障
  相关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石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石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4.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5附则
  5.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应对石油供应紧张,防止、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5.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委负责组织编制,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5.3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并负责解释。
  5.4根据本预案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贵港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5.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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