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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石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0日
4.3.2   信息上报
根据事故中伤亡人员人数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当地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和采取控制措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报告。
4.3.3信息传递
采石厂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组、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专家组以及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
5、应急响应
5.1 事故的分级
 I级:矿山部不能处理的事故如:大的火灾、水灾、地质灾害、大的伤亡事故。
 II级:矿山部自己能处理的事故如:一般性火灾、较小的塌方等地质灾害,受伤事故。
 III级:采矿班组能自行处理的事故,不需启动预案。
5.2 报警程序
 执行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发现→逐级上报→指挥(或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1)报警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根据事故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响应的措施和预案。注意:事故无论大、小都得逐级上报。
 厂办负责向县、乡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2)指挥与控制
 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地质灾害、水灾、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伤、亡事故。
 最早发现者:应很熟悉部门或岗位上的情况。如果你认为事故可以控制,并能保证人身安全,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如果认为不可能控制,可立即撤离现场并向组长、副厂长报告,不要采取不必要的冒险措施。
 组长或副厂长接到报警后,应迅速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通知指挥部成员及预案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伤害人员,以最快速度将伤者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4)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事故扩大时,安全办迅速向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县安监局、卫生疾病防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
 (5)事故扩散危及到厂内外人员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友邻单位、厂区外过往行人向安全地带疏散。
 (6)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救护伤员,对伤员进行清洗包扎或输氧急救,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7)抢险抢修队到达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进行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
(8)当事故得到控制,由县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防范措施。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的部门
    上报后由县政府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和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导。
    6.2   应急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报道事故发生、发展的过程。
    7   后期处置
    7.1   现场监测和恢复
    应急救援过程中和结束后,由专业应急救援组和本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环境污染进行检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指挥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和环境污染因子时,需要制订和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应急救援结束后,对于被事故损坏的建筑物和设施、装备需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评估,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恢复或生产。恢复方案由本厂提出,报县有关部门审核,消除事故及其救援过程留下的隐患,防止事故“死灰复燃”。
    7.2   善后及赔偿
    善后处理由厂长和副厂长负责接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依法进行善后处理赔偿。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损失认定、核准和赔偿事宜。
    7.3 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修订
    由厂长或副厂长召开内部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专业应急救援组负责对应急预案演练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对应急预案的符合、有效、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报县有关部门申请修订。
     8 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通信联系
    通讯保障组可在接到事故指令15分钟内提供扩音用具或对讲机交付指挥部使用,30分钟内提供应急救援指挥部所需电话号码。
     8.1.2   信息保障
    石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研究和追踪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应急救援最新信息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厂内、外部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8.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组织机构,对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体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应急队伍在展开应急行动时必须佩带标志身份的应急臂章。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和装备由厂办负责购买和储备。
    石厂要储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人员和设施的专用标识,以备应急使用。展开应急行动前,对投入使用应急装备要粘贴应急标识,确保应急装备运输和转移环节顺畅;应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标识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计样式,各专业应急救援组自行印制和管理。
    8.4   经费保障
    各小组做出应急费用预算,确保应急救援消耗和应急处置支出。
    8.5 其他保障
    安全员负责对事故区域实施警戒、保证交通畅通。
    一旦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由副厂长和安全员负责按照要求疏散区域内非应急救援人员,并实施区域管制。
    厂办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治疗工作,确保救护及时。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为保证本石厂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有效运作,安全副厂长负责对综合应急预案中相关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应急业务知识培训,并组织考试;安全员负责对本厂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应急相关知识培训。
    9.2   演练
    厂办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效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做好记录、总结和评估,并对各级应急救援预案做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10   奖惩
    10.1   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小组和个人,由厂办给予表扬、奖励。
    10.2   处罚
    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由厂办或报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定义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发布后报确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确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3   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工艺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的缺陷时,由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组织修订,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经厂长签署发布实施。
    11.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解释,并监督执行。
11.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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