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护林员、瞭望员、巡查队员开展正常巡护,专业森林消防队正常备勤。
3.3.2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护林员、瞭望员、巡查队员要加强巡护,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
3.3.3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主要领导要加强带班,24小时在岗,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准备工作。
3.3.4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主要领导要加强带班,24小时在岗,随时掌握各种情况;要全面开展巡查,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临时增派力量,强化死看死守;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高度戒备,随时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在符合安全飞行条件下,适时开展森林防火航空巡护工作。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各级防火区内一切用火行政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4应急处置的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响应,最低级别处置为Ⅳ级响应,最高级别处置为Ⅰ级响应。启动程序一般由低到高逐级启动。专业灭火力量的调度,遵循就近调集原则,采取重兵出击战术。全市主要应急处置力量为专业森林消防队,现有116支中队2800人。本市扑救森林火灾的中坚力量,由20支战斗力强的专业森林消防中队705人、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300人共同组成,作为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分队。
4.1Ⅳ级响应
各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首先启动Ⅳ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各级主管领导靠前指挥,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市森防办。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办决定启动三级响应:Ⅳ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地森防办请求支援;市森防办依据火场位置重要程度、扑救力量、灭火进展等情况,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各区专业力量支援扑救;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间发生在重点森林防火区、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立即调集周边各区专业森林消防中队支援扑火。根据情况调动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力量。
(2)市森防办1名负责同志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动扑火力量,沟通各方面情况。市森防办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森防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3)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与市森防办到场人员,立即组建前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前指指挥由火灾发生地的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担任。前指副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参战主要力量负责同志担任。调度长由区森防办主任担任。
(5)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安排,适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由市森防办报请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火灾发生后12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气象条件恶劣,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市森防办根据火场各种情况综合分析,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4.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森防办立即调集全市专业森林消防中队支援扑火。重点调集“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分队”和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力量参与扑火。
(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1名副指挥,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3)前指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担任。前指副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参战主要力量负责同志担任。
(4)前指增加扑火方面专家顾问组,适当增建现场保障小组,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赶赴现场,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做好火灾现场及周边居民的疏散或动员引导等工作。调度长由市森防办主任担任。
(5)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4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时,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驻京部队等力量帮助扑火。
(2)请求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跨省调集武警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其他省市专业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火;请求调用直升飞机参与灭火作战。
(3)协调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出动飞机,参与开展森林灭火航空侦查等相应工作。
(4)前指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全面负责指挥调度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火灾发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协助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各项调度协调工作,做好火灾现场受困居民疏散、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6)健全现场各保障小组,在前指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7)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安排,主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5扩大应急
必要时,依据《京津冀联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协商河北、天津方面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火灾扑救有关工作。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危害十分严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协调全国各方面应急力量,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启动应急措施的森林防火机构,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人员,做好火场清理和看守工作。
5森林火灾报告
5.1报告原则
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跟踪续报”的原则;坚持森林火灾信息接警必报、随时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坚持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的原则;坚持报告内容准确及时的原则。
5.2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个过程。各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作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执行机构,要主动、及时、准确收集相关情况,做好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5.2.1各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是全面了解森林火情发生、发展动态,掌控扑火力量调动等情况的综合部门。要遵循火情报告原则,及时将火情信息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同时,应做好与本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情况沟通。发生森林火情后,应有1名森防办负责同志坐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和统筹调度。火场前指应随时向指挥中心通报情况。
首报: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将所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情况,在10分钟内通过“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平台”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接到上级单位火情通报、卫星监测热点核查等任务,要在10分钟内回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电话、电台快速上报,随后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平台”补报。
续报:在主动了解火灾发展状况、组织出动灭火力量、前指提出需求或做出相应决策等情况后,按照信息上报规定,于3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进行。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通过“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平台”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对于较大森林火灾、比较复杂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终报。
5.2.2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根据区指挥中心上报、群众自发举报、相关部门通报所掌握的火情状况,及时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同时将领导指示传达到位。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公安局带班领导及时赶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调度。
(1)向市园林绿化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首报:接到各类火情报告后,迅速核实,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
续报:接到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火情续报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要主动与火情发生地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或火场前指人员联系,及时通报最新情况或领导指令。
终报:火灾扑灭后,在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应急办。对于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报,详细调查后再行终报。
(2)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
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立即报告市委办公厅、市应急办,并随时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一是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Ⅰ级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二是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三是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四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一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四是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五是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是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七是领导明确批示重点关注或上级派出工作组参与现场指挥的森林火灾;八是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3报告内容
(1)起火地点:地名(区、乡镇、村、小地名)和经纬度。
(2)起止时间: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接报时间、扑灭时间。
(3)起火原因:何种原因引发,肇事者情况。
(4)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及降水情况等。
(5)火情态势: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如果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要特别说明)。
(6)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电台、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7)损失情况:火场面积(平方米或公顷)、林种结构、过火林木、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情况。
(8)交界火要了解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9)扑救过程中有哪些困难,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需要扑火力量支援等。
(10)启动预案的情况。
(11)报送时间及报告人。
5.4新闻报道
扑救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对较大森林火灾的灾情信息,由属地区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必要时市宣传部门参与,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拟定新闻发布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准确报道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情引导等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6后期处置
6.1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会同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政府,组织群众转移,指定安全场所,妥善安置灾民,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6.2事故调查
市、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评估森林资源损失,调查起火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6.3总结评估
对于重特大森林火灾,市森防办应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对于火灾损失严重,火案情况复杂的,应在60天内完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扑灭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各种损失、采取的措施、经验教训、相关责任追究等各方面情况。
6.4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做好森林资源损失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并由区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经费。森林火灾发生后,按需要及时拨付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7.2物资保障
市森防办建立市级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都要建立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7.3技术保障
市区两级森防办应建设完善本级的应急指挥和移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建设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火灾隐患、预报预测、移动指挥、辅助决策、灾后评估等系统,满足森林火灾预防、处置、扑救等环节的工作需求。
7.4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北京市森林消防总队直属大队、各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北京卫戍区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各级政府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不断增强能力建设。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5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主动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关注、全民参与、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战,加强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安全避险知识教育,提升广大群众自觉防火意识。
7.6业务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要主动争取所在地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积极开展对管理人员的指挥培训、对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的灭火培训、对护林员的岗位培训、对巡查队员的业务培训,普遍提升专业队伍管控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森林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救知识;森林火灾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安全常识等。
7.7开展演练
市区两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联合处置综合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实施过程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通过应急队伍演练培训,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和丰富应急预案内容。各乡镇、国有林场等,也要组织本辖区开展本系统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专项演练,普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说明
8.1.1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烧毁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8.1.2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不是实际发生灾害程度的预报,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8.1.3其它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森防办负责解释。各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国有林场、重点乡镇和有林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森防办备案。由市森防办负责检查所属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预案制订情况,以及人员、设施、装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人员变更或资源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随时对本预案进行调研评估,视情予以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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