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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13)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16)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家一、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事宜;负责防治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监测和技术推广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0)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2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北京卫戍区:参加辐射事件(事故)的侦察、监测、处置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3)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完善的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主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各区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区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2.3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橙色预警后,分管副秘书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参与会商和协调。
  发布红色预警后,主管副市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参与会商、指挥调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
  4.1.3市、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事件(事故),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4.1.4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4.1.5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3.2Ⅲ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辐射事件(事故)或在城六区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在城六区以外地区的其他类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中,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环保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环境保护部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或者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执行总指挥。现场执行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
  4.4.3现场指挥部设相关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市环保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市水文总站、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环保监测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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