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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我市公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实际,制定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民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过程中因事故或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部门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2、主动抢险原则。在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3、生命第一原则。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4、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确保仓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原则。

  6、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要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设立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以上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和一般公路运输事故如坠江、引起火灾和在救人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内信息报送、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组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5个现场应急救援组:

  1、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成员由公安分县局,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和巡警大队组成,按职责分工负责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2、调查取证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事故管辖交警大队负责人及有关事故处理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现场清理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施救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抢救、治疗。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保险机构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死者尸体处理、伤亡人员的确定以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等处理工作。

  三、公路运输事故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包括: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重大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包括: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因公路运输事故所致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因公路运输事故所致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

  (一)事故报告电话

  市交警支队值班室:3332288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5103726

  市交通局值班电话:3506004

  市卫生局值班电话:3332419

  市环保局值班电话:3340222

  市民政局值班电话:3362514

  东区政府值班电话:2223107

  西区政府值班电话:5558477

  仁和区政府值班电话:2900418

  盐边县政府值班电话:8653121

  米易县政府值班电话:8172708

  (二)现场处置

  1、各公安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由大队领导带队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损失和危害程度进行初步了解后,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同时向辖区政府安监部门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立即向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上报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情况。

  2、第一时间上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日期及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大致伤亡情况、施救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的施救建议、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名称及数量、是否泄漏等。

  3、负责现场指挥的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立即安排警力采取下列措施:

  (1)实施现场保护。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对中心现场进行隔离,防止因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造成现场痕迹物证变动或灭失,防止因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二次伤亡。

  (2)对事故肇事嫌疑人进行有效监控和保护,防止其逃逸或发生意外。

  (3)协助公安消防或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做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安部门负责人,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因交通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同时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立即按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按照预案分组要求分组开展工作。

  (二)市公安局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所辖区县公安机关警力和社会治安联防力量,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秩序。

  2、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3、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因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公安消防、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协助交通部门进行水上打捞救援。

  (三)市委宣传部职责:

  严格新闻报道纪律,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市卫生局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2、充分利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按照先重后轻,就近治疗的原则,统筹安排伤员救治工作。保障危重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五)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对伤亡人员进行清理登记。

  2、根据伤亡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帮扶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六)发生重大涉外事故,市外事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对外接待联系工作。

  六、责任追究

  在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七、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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