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接收
3.2 调度指导
3.3 防御响应
3.4 后期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3 分级响应
4.4 分类处置
4.5 响应终止
4.6 总结评估
5 新闻发布
5.1 响应主体
5.2 响应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征用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对非传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牵头、需交通运输部参与防范和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公路、水路等部门预案未覆盖的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事宜。
交通运输部开展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依职责负责处置,且需部本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领域的,事件等级依照受影响最严重、定级最高的领域确定。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减轻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加强主动防御管控,落实“响应、巡查、管控”措施,科学预置力量,完善值守备勤,强化预警响应联动,突出响应措施的防御性、针对性、时效性,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
(3)综合协调、分类管理。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系统观念,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发挥牵头部门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专业优势,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和社会协同,分级分类预防和处置,提升应急调度指挥专业性、有效性。
(4)属地为主、快速高效。坚持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努力将灾害风险和事件影响化解在小、处置在早。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是平行和补充的关系,共同作为部本级编制的交通运输部门预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部单一部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对于非交通运输主责的突发事件,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综合应对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下级预案应充分衔接并落实上级预案的要求,确保预案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 应急领导小组
研判需要启动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时,依托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判需要启动突发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部临时工作机构,由部主要领导或经部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部内负责牵头处置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厅主任视情任副组长,相关司局(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定一名助手作为联络员。
2.1.2 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视情下设综合协调组、调度指挥组、运输投送组、维护抢修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及现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现场支援组等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模式,建立健全本级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协作机制。
3 预防和预警
本预案主要规定了台风等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其他事件预防预警工作按照相关预案(程序、分工方案等)开展。部内有关司局(单位)、派出机构、部属单位按职责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应急办加强衔接协调,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预案中,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等部门的预警挂钩。气象等预警应纳入防御响应的启动条件。上级机构要督促指导下级机构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下同)等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接收、研判、处理国家和本地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属地和辖区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主动防御管控措施。
3.1 预警接收
部应急办、路网中心会同有关司局(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接收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采取防御措施提供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等。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名称、级别(颜色)、影响(时间、地点、强度、范围)、防御指南(提示)等。其中,预警的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调度指导
当接收到国家级部门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以及上级单位转发的预警信息后,部应急办、路网中心等有关单位立即按有关工作程序,通过转发预警信息、印发调度函、电话调度、视频调度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对预警涉及的重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等单位开展调度,传达部领导指示批示,督促指导可能受影响单位加强会商研判,做好应急准备。部内相关司局(单位)强化运行监测和风险研判,密切关注可能对本领域造成明显影响的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按职责调度指导本领域落实防范应对工作措施,根据需要主持开展或参加视频调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办。
3.3 防御响应
本预案明确了台风天气交通运输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见附件)。
受影响地区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按照本单位预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启动本单位防御响应,开展应急力量预置等工作。对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确保运营安全的基础设施、场站枢纽、交通工具等,果断采取关闭、停运、人员撤离等措施。
3.3.1 分级防御响应程序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可能对交通运输行业造成的影响,参考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响应等级和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对自然灾害进行分级防御响应,防御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3.2 台风防御响应
3.3.2.1 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部应急办作为台风防御响应牵头司局,研究提出启动部防御台风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向受影响地区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印发启动防御响应通知单。部本级台风防御响应具体工作参照部防御台风有关程序执行。
3.3.2.2 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一级防御响应措施:
(1)部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部领导)主持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相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航海保障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视频参会。
(2)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6级时,分管部领导及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在部值守,有关工作人员视情进驻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台风登陆后,各相关司局视风雨影响和行业安全运行情况,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3)部应急办向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等单位调度防御工作情况(包括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频次为2次/日,视情增加)。部有关司局明确信息联系人(处级负责人),调度各自领域情况并通报应急办,应急办汇总后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4)部应急办加强与应急、气象、海洋等部门滚动会商,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司局研判风雨浪潮可能对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5)根据部统一安排或工作需要,部相关司局(单位)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指导、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二级防御响应措施:
(1)分管部领导主持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相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航海保障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视频参会。
(2)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4级时,有关司局负责人在部值守,有关工作人员视情进驻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台风登陆后,各相关司局视风雨影响和行业安全运行情况,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3)部应急办向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等单位调度防御工作情况(包括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频次为2次/日)。部有关司局明确信息联系人(处级同志),调度各自领域情况并通报应急办,应急办汇总后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4)部应急办加强与应急、气象、海洋等部门滚动会商,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司局研判风雨浪潮可能对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5)必要时,部相关司局(单位)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指导、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三级防御响应措施:
(1)经研判需要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时,分管部领导(或授权安全总监、应急办负责人)主持召开,部署防御工作。相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参会,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航海保障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视频参会。
(2)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2级时,有关司局处室负责人在部值守。台风登陆后,各相关司局视风雨影响和行业安全运行情况,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3)部应急办向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等单位调度防御工作情况(包括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频次为2次/日)。部有关司局明确信息联系人,调度各自领域情况并通报应急办,应急办汇总后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4)部应急办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会商,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司局研判风雨浪潮可能对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级防御响应措施:
(1)部应急办密切跟踪台风动态,电话调度提醒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做好防御工作。经研判需要开展防御台风视频会商时,由部应急办司局级或处级带班同志主持开展,相关司局(单位)的处室负责人视情参加,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等单位视频参加。
(2)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0级时,部应急办处级带班同志在部值守,有关司局视情加强值守。台风登陆后,各相关司局视风雨影响和行业安全运行情况,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3)部应急办向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救助局、打捞局等单位调度防御工作情况(包括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频次为1次/日)。部有关司局明确信息联系人,调度各自领域情况并通报应急办,应急办汇总后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4)部应急办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会商,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发展趋势。
3.3.3 其他防御响应
强降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天气部本级防御响应工作,分别参照部防御应对强降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天气有关程序或制度执行。
针对大风、海啸、海冰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部应急办商有关司局(单位)参考附件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将对交通运输行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调度受影响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启动部防御响应或提出启动部防御响应的建议。
3.3.4 防御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预警信息变化和行业受影响情况,由防御响应牵头司局按程序及时调整、终止防御响应。降级和终止响应的,需报经启动原响应的审批领导同意。当相关预警解除,且交通运输受影响趋于消除时,防御响应可自动终止。
若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了较大及以上等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对行业运行造成了重大影响,则按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防御响应与应急响应可并行开展或视情终止。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恢复
部防御响应终止后,相关司局(单位)指导受影响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开展善后、恢复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
3.4.2 总结评估
一级防御响应终止后,牵头司局及时会同各有关司局(单位)复盘评估防御工作情况,总结固化经验,查找弥补不足,形成材料报部领导审阅,抄送部应急办。二级防御响应总结评估工作,可视情参照一级防御响应开展。
受极端天气影响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及时复盘评估防御工作情况,总结固化经验,查找弥补不足,按有关要求及时形成总结评估材料报部牵头司局,抄报部应急办。各直属海事局年度防御台风等极端天气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应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报部应急办、海事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部接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后,部应急办按“4.4 分类处置”原则明确应急处置牵头司局,按程序及时报告信息。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及时调度核实有关情况,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结合交通运输实际进行分析研判,并参照事件等级、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响应等级,研究提出启动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启动部应急响应,应以明电或其他形式通知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事发地下一级部门(单位)启动的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不低于上一级部门(单位)。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交通运输部建立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交通运输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讯录并适时更新,为信息报告(通报)和调度指挥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值班和应急通讯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部办公厅、应急办报备。
部应急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获悉或接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后,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加强调度核实和综合研判,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起草报送值班信息(信息快报、信息速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部牵头司局、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应急办通报响应情况(包括启动、调整和终止)、事件动态、主要风险、工作开展和下步计划等,为信息报告工作提供支撑。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立即按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调度核实现场情况,及时、客观、真实向部应急办和牵头司局报告信息,及时反馈部下达的调度指令,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重特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部应急办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机制,督促整改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等问题。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作出明确部署或提出具体要求的,由部牵头司局研究具体落实意见,报部主要领导同意后,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抓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服从其统一安排。
(2)部主要领导及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研究提出工作举措,报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成立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下设工作组等,参见本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
(3)部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部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议,视频调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视情包括现场处置力量),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各工作组以及被调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被调度单位汇报现场救援、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4)部办公厅协同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值班值守工作机制,安排部领导带班、牵头司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值班,并安排相关保障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部领导、部总师或受部领导指派的业务司局负责人带队赴现场指导或配合开展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
(6)部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等有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事件处置进展,及时研判会商,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或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工作人员进驻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支援,按规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必要时协调紧急征用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或现场支援组给予指导和协助。
(7)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要求,在牵头司局统筹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3.2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部领导及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研究提出工作举措,视情报部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成立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下设工作组等,参见本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
(2)分管部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议,视频调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视情包括现场处置力量),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各工作组以及被调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分管负责同志)参加。被调度单位根据需要汇报现场救援、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3)必要时,部办公厅协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值班值守工作机制,安排牵头司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值班,并安排相关保障工作。
(4)必要时,有关司局负责人带队赴现场指导或配合开展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
(5)部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等有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事件处置进展,及时研判会商,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或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工作人员进驻综合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支援,按规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必要时协调紧急征用工作;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或现场支援组给予指导和协助。
(6)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要求,在牵头司局统筹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3.3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1)分管部领导视情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研究提出工作举措。
(2)部牵头司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主持召开调度会议,视频调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必要时包括现场处置力量),有关司局(单位)参加。被调度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并根据需要汇报现场救援、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3)部牵头司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单位)加强值班,必要时,牵头司局负责人在部值班。
(4)部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等有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事件处置进展,及时研判会商,有关工作人员视情进驻综合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支援;必要时,派出技术专家组或现场支援组给予指导和协助。
(5)部内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和要求,在牵头司局统筹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3.4 四级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部牵头司局负责人主持召开调度会议,视频调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必要时可包括现场处置力量),有关司局(单位)参加。被调度单位根据需要汇报现场救援、保通保畅、服务保障以及应急物资、交通管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2)部牵头司局会同应急办等有关司局(单位)跟踪事件处置进展,及时研判会商;必要时,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支援。
(3)部内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和要求,在牵头司局统筹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4 分类处置
按照分类归口原则,部内牵头司局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调度、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
(1)应对大震、重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需交通运输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路网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开展处置。应对大震时,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除大震外的一般地震,部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由公路局作为牵头处置司局。
部应急办和公路局研究提出启动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信息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启动备班工作机制;按要求参加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会议和具体工作;必要时,会同救捞局协调有关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支援。部公路局负责统筹维护抢修、灾情评估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灾毁公路抢通保通,协调调用周边省份公路交通应急资源;视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应急处置等工作;适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统筹运输投送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人员转运、重点物资运输提供道路应急运力保障。部水运局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应急通信保障,为现场提供通信技术保障支援,制作并提供灾毁遥感影像图。
(2)应对涉外突发事件,如在国际上发生或面临自然灾害、战乱、骚乱等情况对我国驻外人员或机构产生威胁,需要紧急撤离的事件,由部应急办、国际司牵头,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等配合处置。
部应急办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信息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部国际司负责与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的联络,了解并掌握前方应急撤离的需求和任务。部水运局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统筹运输投送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海事局负责远海船舶动态感知,协助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3)应对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或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甲类传染病、特别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紧急采取措施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各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开展处置。
部应急办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信息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承担部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日常工作,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单位)配合国家卫健、疾控等部门拟定行业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做好交通运输工具场站疫情防控、一线从业人员自身防护、人员物资紧急运输保障和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等工作,制定并指导落实本领域防疫工作指南。部国际司负责防疫国际合作,统筹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部人教司负责统筹部系统单位内部防控、防疫物资分配工作。
(4)应对交通运输部部属院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部人教司牵头,办公厅等配合处置。
部人教司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部领导,并通报办公厅和有关业务司局(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到院校协助处置,配合卫健、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5)应对需交通运输部提供跨省份跨运输方式交通运输保障的事件,由部运输服务司牵头,公路局、水运局、应急办、海事局等配合处置。
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统筹运输投送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公路局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通行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信息调度、信息报告等工作。部海事局负责指导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交通组织保障工作。
(6)应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由部内各相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和部领导部署要求分工负责。
4.5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降级,谁终止”的原则,由牵头司局评估(必要时商应急办等有关司局评估),参照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情况,提出终止或降级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自动取消。
4.6 总结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司局及时会同各有关司局(单位)指导开展善后处置、恢复等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开展相关调查评估工作。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牵头司局及时会同各有关司局(单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复盘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固化经验,查找弥补不足,形成材料报部领导,抄送应急办。根据相关部署或工作需要,有关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部主要领导审定后,呈报上级部门。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复盘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固化经验,查找弥补不足,及时形成材料报部牵头司局,抄报部应急办。
5 新闻发布
5.1 响应主体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闻宣传组,负责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司局及时提供有关素材,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牵头司局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视情商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新闻宣传组,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2 响应措施
一级应急响应时,新闻宣传组应迅速拟定应急宣传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现场宣传人员传达布置、指导实施。同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新闻发布、记者采访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牵头司局应会同部政策研究室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新闻发布方案制定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记者采访管理服务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纳入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2 通信保障
6.2.1 部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部通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发挥多种通信技术手段比较优势,多方式建立维护部机关对外通信渠道,保障调度指挥“连得上、叫得应、看得见”。安排技术人员值守,保障应急通信技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障部综合调度指挥中心与现场通信畅通。根据应急通信需要,及时调整交通应急宽带(VSAT)网、海事卫星等网络带宽。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保障现场指挥需求。
6.2.2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在部指导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设备日常维护、测试和演练,保持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与部综合调度指挥中心通信链路畅通。安排技术人员值守和备勤,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投入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管好用好应急通信车等移动应急平台。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派应急通信车、单兵移动通信设备等赶赴现场。灵活运用车载单兵、车载4G/5G通信、车载无人机、常用手机通讯软件等多种通信方式,及时采集和回传现场视频图像。根据需要,及时向部通信信息中心请求增加应急通信带宽。加强“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状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在基层推广配备“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
6.3 应急征用
当综合运输保障运力储备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急需求,需要相关部门运力支持且自身无法协调时,由需求方提出申请,经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向相关部门下达运输保障储备运力调用指令。相关部门接到指令后,应在指令要求时限内完成储备运力的调集工作。由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单位协调应急运力调用、征用的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应急运输储备运力互助机制,签署互助合作协议,合理充分利用应急运输保障储备运力,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种应急储备运力支援行动。
6.4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手段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推动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现场态势感知等前沿技术研发力度,强化关键应急处置和保障装备研发应用。
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加强应急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持续完善交通运输调度与应急指挥等信息化系统功能,加强部省两级应用。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储备库,包括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清单、专家库、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汇总、重特大突发事件案例库等,并加强数据共享和融合应用。推动“智慧应急”和基层治理有机融合,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
推进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应急管理标准化水平。发挥科研院所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的智库作用,丰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理论体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7.2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鼓励常态化开展“双盲”(不预先通知演练时间、地点和演练内容)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实战能力。
加强演练评估,总结固化经验,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7.3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评估与修订本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培训
及时向公众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加强对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有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应急管理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理论知识、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提高救援队伍专业化、机动化水平。加强各类救援力量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共训共练。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
部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台风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1 一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中心风力达到16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二级响应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2 二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中心风力达到14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三级响应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3 三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中心风力达到12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四级响应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4 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天内登陆我国大陆(或明显影响我国沿海海域),且中心风力达到8级以上。
(2)热带气旋已经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2.其他极端天气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
2.1 一级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启动一级防御响应: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1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当地红色警戒潮位。
(3)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
(5)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橙色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2 二级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启动二级防御响应:
(1)寒潮达到以下情况: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摄氏度以下。
(2)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3)冬季大风:12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风暴潮: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5)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6)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7)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黄色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3 三级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启动三级防御响应:
(1)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2)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或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沿海平均风力可达9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3)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4)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5)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9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7)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8)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9)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蓝色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4 四级防御响应启动参考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启动四级防御响应:
(1)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2)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3)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天气。
(4)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5)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当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
(7)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8)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9)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极端恶劣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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