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救助工作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
4.1 自然灾害灾情
4.2 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5 应急救助响应
5.1 先期救助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升级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外省(区、市)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工作
7.1 天津市、河北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援助工作
7.3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市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安置场所保障
8.4 通信和装备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教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9.2 预案修订
9.3 预案实施
10 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与国家和本级相关预案的衔接,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救助工作
应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灾后救助是指灾情稳定后,灾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所开展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救助工作。
1.5 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①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由国务院或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
(2)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工作:
①天津市、河北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②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援助工作。
③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需要本市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1.6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7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自然灾害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救灾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省际间突发事件的有关救助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助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相关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救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应急援助、协同保障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救灾捐赠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药监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民航北京监管局、北京海关、北京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首都机场公安局、北京铁路局、首都机场集团、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包括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管理、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预警信息主责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针对突发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情况,立即启动工作机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风险变化,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3)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调运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市商务局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准备工作。
(4)派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特殊群体帮扶、救灾物资保障等救助准备情况。
(5)指导相关区政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疏散转移人员,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6)市应急局通知应急救助队伍做好救助准备工作。
(7)根据需要,做好其他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4.1 自然灾害灾情
4.1.1 灾情报告
(1)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市、区应急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建立倒损农房等灾害损失台账。
自然灾害快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应在灾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区应急局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市应急局每日12时之前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干旱灾情报告:对于干旱缓发灾害,在灾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初报;在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2)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开展灾情评估、上报工作。
4.1.2 灾情会商
各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及时开展灾情会商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按照市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有关制度,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实时、专题灾情会商和重大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时,相关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
5 应急救助响应
5.1 先期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作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第一响应人”,应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医。
5.2 分级响应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本市应急救助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2.1 四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事发地的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
(3)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下;
(5)发生一般级别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1.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区委区政府按照区级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区需求做好相应救助指导和支持工作。
5.2.2 三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2.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区委、区政府按照区级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受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和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查看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需要,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
(6)市应急局指导灾区选择适宜场所,建立群众集中安置点,向受灾人员提供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并做好人员秩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据灾情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发放救灾款物。
(8)根据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市应急局启动天津市和河北省协同保障应急响应,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9)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1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二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3.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区委、区政府按照区级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看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参与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挥协调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
(6)市应急局指导灾区选择适宜场所,建立群众集中安置点,向受灾人员提供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并做好人员秩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据灾情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发放救灾款物。
(8)根据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市应急局视情启动天津市和河北省协同保障应急响应,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9)根据救灾需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视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10)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2)市应急局根据需要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3)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一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应急委启动一级响应:
(1)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伤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5.2.4.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区委、区政府按照区级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统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3)市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员及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研究救灾工作措施。
(4)市应急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看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参与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灾区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
(6)市应急局指导灾区选择适宜场所,建立群众集中安置点,向受灾人员提供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生活用品等应急救助,并做好人员秩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7)根据灾情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发放救灾款物。
(8)根据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市应急局启动天津市和河北省协同保障应急响应,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9)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10)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2)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接卸、发放救灾、捐赠物资。武警北京总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13)市应急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4)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响应升级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根据相关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及其灾害救助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5.4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在灾情稳定前、后及各个阶段,按照相关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提供如下信息: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5 响应终止
灾区灾情稳定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主体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根据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标准和评估情况,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资金发放等工作。灾害损失特别严重时,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过渡期生活救助之后,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救助范围。
6.2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由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农村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 市应急局收到灾区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农房评估情况,按照市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同时,视情况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2.4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因灾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救助或补助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6.3 冬春救助
6.3.1 区应急局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3.2 区政府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市级冬春救助资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需要时,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 外省(区、市)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工作
7.1 天津市、河北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针对天津市、河北省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协同保障需求紧急程度和物资规模,按照协同保障有关方案,启动京津冀市(直辖市的区)和省(直辖市)两级救灾物资协同保障应急响应,分别会同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等部门做好物资调拨、装卸、运输、通行、交接等协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援助工作
根据北京市应急援助外省(区、市)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应急援助响应工作。
7.3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市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当外省(区、市)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启动全国性救灾捐赠时,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救灾捐赠规定和有关预案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应急局根据需要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明确救灾物资需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有序捐赠。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
针对外省(区、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活动募得款物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转交受援助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用于救灾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市、区财政局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制度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确保救灾资金落实。
8.1.3 市、区应急局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1.4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8.1.5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 物资保障
8.2.1 市应急局合理规划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以市级储备库为核心、区级储备库为基础、街道(乡镇)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8.2.2 市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多元化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首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8.2.3 市应急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8.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
8.2.5 市应急局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协调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类物资。
8.2.6 逐步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8.2.7 健全救灾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8.2.8 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市、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3 安置场所保障
8.3.1 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3.2 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各区政府、街道(乡镇)视灾情需要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8.4 通信和装备保障
8.4.1 加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8.4.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加强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其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 加强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急救助指挥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8.5.3 加强应急救助相关专家队伍建设,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8.5.4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和业务培训机制,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社区(村)至少有1至2名灾害信息员。
8.5.5 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消防等专业队伍的协同联动机制。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3 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6.4 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8.7 宣教培训和演练
8.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8.7.2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救助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8.7.3 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7.4 各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救助预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助过程中和各类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2015年版)》(京应急委发〔2015〕10号)废止。
10 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过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是指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性损坏的农房。
冬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