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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启动应急救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事态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分工协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县、乡镇(办事处)两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县政府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遁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3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岫岩县境内非煤矿山勘查、建设、开采及闭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或1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100人以上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在县应急办统一指挥下,负责应急救援信息收集传递,传达指挥部指令,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政府根据事故灾难的专业特点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若干个工作组。处置较大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处理一般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应急救援方案,下达应急救援作战命令;根据事故灾难的发展变化,做出设定警示范围、封闭道路、人员疏散撤离、请求外部力量支援等重大决定。

2.3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组、通讯联络组、宣传报导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2.3.1抢险救援组。由县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事故单位和专业救援队、企业救援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灾情勘查、现场紧急处置、抢险施救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2专家技术组。由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提出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指导制定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方案,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3后勤保障组。由县经济贸易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局、农电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通风、排水、应急照明等应急保障;为参加救援人员提供饮食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经济贸易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4现场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救援区的安全、设置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等现场保卫工作。现场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及各医院组成。主要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行伤员紧急救治和灾难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6人员疏散组。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和疏散区域内居委会(社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单位及周边区域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有序疏散。人员疏散组组长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7通信联络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信息产业局、移动公司、网通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提供通讯技术装备支持,及时传达、报送有关信息,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组组长由县应急办有关负责人担任。

2.3.8宣传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报社和县政府应急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宣传和新闻报导工作。宣传报导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

2.3.9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检察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3.10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发放救灾物资、安置灾民生活,开展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组组长由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2.4 相关部门职责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提供事故单位及与事故相关的资料、数据等信息;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负责组建专家技术组并协调专家技术组开展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和警戒,保障抢险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护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区域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组织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内的人员疏散。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与事故矿山相关的水文、地质、矿山图纸等信息资料;对由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提出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5)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与事故矿山相关的水文资料;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矿山透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表坍塌等事故灾难提出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负责矿山排水设备的调配及安装调试工作。

(6)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救治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调集交通运输工具,运送救援物资和疏散有关人员。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事故现场涉及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机械通风等设备进行性能质量鉴定,提出预防和控制设备事故的措施。

(9)县城建局:负责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救援。

(10)武警岫岩中队: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当日或未来的气象数据,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处置有关的气象参数。

(12)县供电局、农电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保障工作。

(13)县地震局:负责事故区域的地震预测工作,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当日和未来的地震预测数据,提供有关技术支持。

(14)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处置工作。

(15)县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就近指挥调运急需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物资有效供应。

(16)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广电局、县报社等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17)县信息产业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讯力量,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18)保险公司:负责灾后保险理赔。

(19)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及善后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应急办)。

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着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确认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等,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及响应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制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分级响应建议并报县政府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Ⅰ级:指在非煤矿山勘查、建设、开采和闭矿过程中,或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矿山冒顶、塌方、山体滑坡、地表塌陷、矿山透水(淹井)、泥石流、中毒窒息、矿井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含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

Ⅲ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事故;

Ⅳ级: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4.2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单位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上报;

③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的企业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先期处置进展情况,执行以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若干个工作组;

②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制定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

④调动有关队伍参加现场救援;

⑤调集救援物资和装备;

⑥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⑦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示,请求协助救援和指挥。

4.3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参加救援工作;

(4)必要时,商请县外救援力量支援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域影响的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抢险救援特点,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透水淹井事故、滑坡塌陷事故、矿山冒顶事故、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泥石流事故等,针对上述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要点如下:

4.4.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问明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矿山开采方式、事故种类和特点、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灾害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根据影响的范围,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有组织、有秩序的转移到安全区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4.2 透水淹井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认矿井位置及水源(地下水体或河水倒灌);

(2)确认涌水量或灌水量;

(3)确认井下作业人员位置及人数;

(4)确认逃险路线和安全出口;

(5)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6)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7)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4.4.3 滑坡塌陷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认滑坡或塌陷位置;

(2)估算滑坡或塌陷的土石方量;

(3)确认压埋或被困人员位置和人数;

(4)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5)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6)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4.4.4 矿井冒顶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认冒顶位置(对照井上井下对照图和工程平面图);

(2)估算冒落土石方量;

(3)确认被困人员的位置、被困人数和被困时间;

(4)确定逃险(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

(5)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6)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7)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4.4.5 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认矿山井下发生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的位置;

(2)确认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物质的类别;

(3)确认井下风量、风质、风速;

(4)确认被困、受害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5)确定逃险(避灾)路线及安全出口;

(6)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7)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8)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4.4.6 泥石流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发生泥石流的位置;

(2)确认被泥石流压埋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3)确认泥石流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4)确认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5)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6)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引发事故的特性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抢险区的人员一般配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靴)等保护用品;工程抢险、消防和侦察险情、电力设施维修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特种防护用品。涉及有毒物质的抢险人员,同时要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穿越危险区域。

4.7 事故分析、检测与预案评估

救援结束后,对发生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分析,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要进行评估。进入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处理、整改等环节时,由县安监局负责,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据伤亡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鉴定、分析处理,全面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形成详尽的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批复结案。

4.8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宣传报导组)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事故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有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各负有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责任的单位、人员要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与县政府应急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县政府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5.2 救援装备和队伍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含从事矿山勘查、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闭矿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配备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统一登记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储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以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抓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由县政府统一调度指挥的抢险救援队伍由下列单位组成:

①县消防大队

②武警岫岩中队

③北部地区矿山抢险救援队(以牧牛乡创大铁矿为骨干)

④偏岭镇及周边地区矿山救援队(以青花集团为骨干)

⑤哈达碑镇及周边地区矿山救援队(以县玉石矿为骨干)

⑥大房身乡及周边地区矿山救援队(以万成镁业集团为骨干)

⑦大营子镇及周边地区矿山救援队(以大营子镇福利镁砂矿为骨干)

(3)交通运输保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交通运输保障部门要分别建立矿山企业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和交通运输工具调度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运输资源,协调调度客运、货运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装备、物资及伤员的需要。发生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或交通要道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4)医疗卫生保障。由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协调就地就近各类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可协调组织周边市、县医疗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5)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物资保障。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应急保障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储备或调集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应急响应的所需物资。物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要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政府储备物资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的经费由企业自筹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县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跨县和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县政府协调,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实施。

5.3 技术保障

县政府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社会上的有关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矿山企业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逃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矿山企业从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矿山勘查、矿山开采及矿山闭矿过程中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事故。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修订和评审。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附件1: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组织系统

附件2:岫岩满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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