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减轻职业病危害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如发生中毒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继续对人体的损害。
2、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
职业中毒事件一旦发生,易造成重大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县政府对辖区的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人员、物资统一指挥和调度,县安监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4、反应快捷、措施果断。
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出反应,立即组织调查,果断采取控制措施。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特别是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职业中毒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减少损失。
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按照双市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凡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引起人体发病事件的调查处理,适用本预案。
二、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组织
成立职业中毒事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主管安全、卫生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县总工会、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县委宣传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参与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批准应急处理的计划方案;批准停工、停产,批准权限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企业关闭,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污染的周边环境;批准结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联系电话:0358—6024179(办)。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决定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启动级别,负责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分析、情况综合、信息反馈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现场调查组,其职责为:
1、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中毒患者的抢救、治疗和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临床观察。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
2、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对中毒患者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流行病学调查。组长由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担任。
3、现场调查组:负责对中毒现场,生产过程、生产环境、防护措施的调查。组长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三、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协助政府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的动态,及时报告给政府部门;协调各部门,承担统一组织的中毒事故的处理任务。
(二)卫生局职责:负责对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及中毒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职业病诊断,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三)县公安局职责:负责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疏散人群,对拒绝疏散的中毒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总工会职责: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五)县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对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经费。
(六)宣传部门:协助安监、卫生部门做好防治职业中毒的宣传工作。
(七)县民政局职责:负责中毒患者及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者的救济工作。
四、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级: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二级: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级: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五、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
一级反应:由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卫生监督、疾控中心等部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级反应:由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公安部门对中毒发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级反应:启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系统,由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件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救治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后,对一般事件在6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启动应急系统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接到的职业中毒报告,决定启动级别。根据启动级别,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现场调查组、医疗救护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投入工作。并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上述职责投入工作。
(三)现场调查处理措施
1、用人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散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配合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件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安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2、县安监局、卫生局采取的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作业;必要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企业关闭。
(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件现场;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四)疾控中心、救治机构采取的措施:
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进行空气采样,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中毒原因。同时,对急性中毒人员进行诊断、救治。
七、职业中毒的确认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以现场调查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特有的临床表现为依据,结合实验室诊断,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本次中毒或可疑中毒事件进行确认。
八、职业中毒善后处理
1、县安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职业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县安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3、告知受害人享有的权力。
4、对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瞒报、谎报、拖延、阻挠或对处理工作不及时及有错误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县安监、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小分队,随时待命赴职业中毒现场。
(二)技术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食物中毒防控信息的组织、技术信息网络,使之适应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救治。
(三)物质保障
县安监、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职业中毒的物质储备,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采样工具、通信设备、消毒药械、执法取证工具、救治药品器械,以及现场调查及运送病人的交通工具等,做到足额到位,以保证防控职业中毒工作任务的完成。
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