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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作者:时训先 蒋仲安教授 邓云峰 杨力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4.3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地方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法规是执行国家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根据本地潜在事故灾难的风险性质与种类,结合本地应急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恢复等各阶段的制度和措施提出针对性的规定与要求。

    地方政府规章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关于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详细实施办法。

 5 确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通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几项应急救援制度的确立,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制度化。这些制度主要有:联席会议制度、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备案制度、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应急救援的分级响应制度、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应急救援的资金补偿制度和应急救援的奖惩制度等。

5.1 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各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改进和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议题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关于重大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通报最新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向上级请示、报告。

5.2 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备案制度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及各有关部委均应编制本单位、本部门对应的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将由上一级的部门统一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的审核由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明确预案评审的具体要求,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各级预案应当报送预案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工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修改,修改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并进行沟通。

5.3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加强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重大事故应急情况和有关信息,以便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需响应行动,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包括常态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状态下的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将对不同的信息内容,其报送程序和办法作详细规定,尤其明确应急状态下信息的报送办法,确保信息报告程序的快捷、高效。

  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制度是指规定发布事故的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波及范围及救援紧张等内容,以及信息发布的渠道和方式。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发布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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