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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搁浅事故与应急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5日

  (2)应急处理方法

  船舶搁浅后,船长可以通过以上调查,以最快方式向船舶所有人、代理公司和主管机关报告,以便取得指导和帮助,切忌盲目采取行动。具体应急措施可以参考如下:

  (1)在船长指挥下,相关船员检查淡水舱、压载舱、油舱、污水沟等处的液位,测量和记录船舶周围的水深,对船舶周围底质进行取样,调查判定坐浅位置、程度,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显示号型,注意气象、潮汐变化等情况。

  (2)机舱人员检查主机、舵机和辅助机械,特别是螺旋桨和舵有无损害,防止被搅起的淤泥和沙子吸入机械设备。

  (3)发现船舶进水时,应立即按堵漏布置/进水应急,计划组织排水、水密隔离和堵漏,同时判断可否立即动手脱浅。

  (4)大型船舶搁浅时若自行脱浅不成功,应立即申请外援。在候援期间,船方应警惕潮水和风流对船舶强度和稳性的影响,尽力固定船位,防止船舶因风浪破损、横倾乃至倾覆。

  (5)船舶搁浅后,如发生溢油事故,应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处理搁浅中发生溢油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6)船长应根据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船舶周围环境进行判断,保证船舶的安全状态,保证船员的安全,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有关方面配合进行脱浅行动。

  2.主管机关的应急处理

  海事局作为海上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当获得船舶搁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救助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主管机关通过VHF等有效通讯手段向船方了解搁浅情况,这些情况包括船舶资料、搁浅位置、时间、载货情况和船舶搁浅前后水尺变化、受损程度、救助要求等,对于客轮油轮等要详细了解情况,并在安排救助时做出特殊指示。

  (2)根据搁浅位置和船舶受损情况,及时控制搁浅船舶周围的交通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适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3)搁浅船舶可能有溢油事故发生时,应强制要求船方在船舶周围布设围油栏,并安排巡逻艇监护,同时备好吸油毯、清油剂等防污设备。

  (4)在搁浅船是客轮的情况下,应视情况协助疏散旅客,并妥善处理。

  (5)搁浅船位置远离港区时,应向搁浅船附近海域通过GMDSS设备转发遇险信息,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6)召集船方、港方、引航公司、救捞公司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研究对策,制定脱浅方案。

  (7)组织有关人员到搁浅船上进行海事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原因,判断责任,依法处理。

  (8)主管机关对搁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如改善通航环境、发布海事预防等,以保证船舶交通安全。制定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船舶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可以大大减少船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海事局可以通过对搁浅事故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开展了严格船舶安检、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加强VTS系统对船舶的动态管理等工作,尽最大可能降低船舶搁浅事故。此外,加强立法,完善、健全水监法规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法制轨道上实现水监系统管理现代化是提高船舶应急处理能力有效手段的基础,是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污染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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