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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3日

  自上而下力推应急管理

  对于我国在应急公共事件方面面对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一再作出重要指示。

  7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说明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正在纳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事实上,自非典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就全面提速。

  2003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家行政学院的讲话中指出,非典疫情发生和蔓延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再次指出,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而2004年《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时,温家宝总理主要强调了4点,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受温家宝总理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华建敏说,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5个层次。目前已完成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基本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此外,我国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也已完成,许多市、区(县)也制定了应急预案。专家建议,下一步一定要抓好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从而最终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顾林生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应急预案具有一些其它国家没有的、超前的、创新的内容。因为我国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各种规划、预案和指南的内容,分析了美国“9?11”事件、印度洋海啸、疯牛病等危机事件,总结了我国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创新。可以说,我国的应急预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虽然其它国家也有应急预案,但是像我国这样部门齐全、种类繁多、大规模的应急预案还是很少的。我国的5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法制体系、应急规划体系一起构建了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弥补了我国应急规划的不足,加强了我国的应急管理能力。与国外的防灾规划或应急事务规划相比,我国的规划作得不详细,还是以简单的条条框框为主,难于实际操作。这次我国预案编制,弥补了规划的不足,替代规划细化了一些内容。

  第三,具有超前性。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法律还没有健全,关键的基本法律还在制定讨论中。应急预案弥补了这些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没有规定的东西,同时也为今后的法律完善提供了基础。

  第四,强调预防为主。一般的预案主要是规定应急处置的流程、程序、原则。鉴于我国行政机构级别多、幅员辽阔、灾种多、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大等原因,强调以预防为主和先期应急处置的重要性,要求各部门和地区尽力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和尽可能不要把一般事件扩大为严重的、特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作为理念和原则放入了预案中间。

  第六,强调属地管理。军队、中央企业等都要真正为本地民众服务,这是吸取重庆开县井喷事件和SARS的教训。同时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除预案之外,《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草案)》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顾林生说,对付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必须有一部基本法律作为“龙头”,以其他部门法和专门条例、规章等为补充,以求有效地处置各种紧急状态。这在很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共识。

  应急预案重在落实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之后,在落实方面有许多工作要作。

  顾林生说,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是当务之急。已经制订修订的各部门应急预案之间、各专项预案之间、部门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之间都需要进行协调,特别是要加强主管部门与配合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其次,相关法律需要修改,一些新法律急需出台。在应急预案编制中,出现了现有法律不完善或没有法律的问题,一些预案暂时代替了法律的空白。比如,食品安全预案中规定了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职能,但是现有的《食品卫生法》没有赋予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权力,因此需要修改《食品卫生法》,并制定《食品安全法》。

  原有的各项应急规划和计划也存在类似问题。我们的很多预案代替了现有的各部门规划、计划的内容。因此,各项规划和计划反过来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

  顾林生同时指出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中存在的不平衡问题。其一,在各项灾种或部门系统中存在不平衡。比如,民政部2004年就起草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至2004年底,全国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基本形成。但是,其它部门在2005年才开始布置全国地、市、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制定。

  其二,各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预案编制和落实工作做的比较好,内地、农村地区相对比较欠缺。而正是工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存在更多的风险和隐患,特别需要加强应急管理和编制预案。

  在我国应急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说一千,道一万,关键看你干不干。”有了一个好的机制,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头和文字上,而不是及时地、不打折扣地付诸执行,终归是镜花水月。为此,专家建议,要确保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落实,在实践中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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