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进展至今,局势日益严峻。从行政法治角度看,后续依法应对、科学应对和高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中,仍须强调和认真坚持四项应急法治原则或曰工作方针,这是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基本原则:
1.依法应对原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身也是科学性的原则要求。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救灾重建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龙头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到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使得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它们是用无数生命为代价换来的科学方法和制度文明结晶,例如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依法应对乃是最基本、最简明、最稳当的科学应对。有关地方、机构和人员如能坚持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身也是尊重科学和科学管理的要求和体现,最终效果也会更好。一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频现的非科学、反理智、受诟病、畸形政绩观的疫情应对做法,其实质乃是缺乏对于生命、法治、人权、人民的尊重和敬畏,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严重不足,表现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此深刻教训在后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程中必须认真汲取和彻底转变,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行政公务人员及广大民众的应急法治教育,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2.公开透明原则。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但最为基础性的法治原则,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应急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方面,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概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行就好,但恰恰在此方面,一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中必须坚决纠正。
3.共同治理原则。应对突发事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既往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实践证明,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例如组织动员具有专业性的应急志愿者开展配合工作,也即践行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力量,以助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最后胜利。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后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应当积极和严格地履行政府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发挥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作用,依靠广大民众包括专家队伍实现政民合作、共同治理,齐心协力坚决打赢这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民战争。
4.服务指导原则。以人为本是践行人民政府的初心、使命的原则要求。这就要求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的五大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该法。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前一段时间许多地方的疫情应对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也证明了,积极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服务、行政指导职责,认真做好专业性、服务型的行政指导工作,可使社会成员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使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效用能够放大,这是众望的善政、德政、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