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
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当地安监局、项目建设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厅。
-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
- 发生较大事故,建设单位应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交通厅和省交通质监站;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事故快报内容。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工程名称;
- 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 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 事故快报采用统一格式
-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可视具体情况派事故应急处理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省交通厅及时组成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基建处、省交通质监站、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事故应急处理组,组织协调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派出的事故应急处理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发生较大事故,省交通厅派出事故应急处理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时予以配合。事故应急处理组由厅分管领导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为组长、厅基建处、省交通质监站、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组织协调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特殊情况,省交通厅可向交通运输部门请求专家组给予技术救援。
- 发生一般事故,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处置。对于省重点工程,省交通质监站及时组成以站长为组长、项目主管单位、站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应急处理组,进行现场协调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 事故应急处理组任务。
- 赶赴现场实地督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再次繁盛、衍生的自量安全事故;
- 从行业角度初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 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交通厅报告,省交通厅及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
- 根据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调查,事故应急处理组视情况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行为,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复复工。
- 各有关单位应当监理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