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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生态保护举措盘点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9日

  生态红线体现强制性国家意志

  对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这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生态红线”的概念,这对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红线的第一次实际应用是2004年的《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其中采用的红线调控概念被广东省人大批准并实施。可以说,这是生态红线调控概念的一次成功实践。在去年完成的《环渤海地区沿海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占整个区域面积的20%。这里的生态红线区是针对产业区的发展,为保证产业和生态环境的共同安全而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区域,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建设开发活动在生态红线区内开展。

  也就是说,生态红线区是产业发展的禁止区,这是一切项目开发不能越过的底线。其最大意义就在于止步,最大的作用就是警示,以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因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下,如果不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生态系统面临的严峻局势很难扭转。而一旦生态系统被破坏,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往往难以恢复原状。

  “生态红线”是一个信号,体现了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这将对生态保护十分有利。

  探索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要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今年3月,财政部下发安徽省黄山市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启动资金5000万元,将新安江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将为中国跨省大江大河流域的生态共建共享保护机制探索新路。

  《方案》以保护和改善新安江水质为目标,以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为依据,建立了每年5亿元的水环境补偿资金,确定了上下游资金补偿办法。若安徽提供水质优于基本标准,由浙江对安徽给予补偿;劣于基本标准,由安徽对浙江给予补偿;达到基本标准,双方都不补偿。

  新安江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安江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流域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方面。但生态补偿不应仅仅对流域污染治理成本进行补偿,也要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进行补偿,才能体现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这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此外,目前生态补偿大都是通过国家划拨专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扶持,今后应更多地从市场经济角度来推动,才能建立起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

  旱涝急转是对人类的惩罚?

  要做到未雨绸缪,建立灾害预警与防治机制

  今年4月~5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94.5%地区先后遭受干旱,鄂、湘、赣、皖、苏5省329万人饮水困难;6月3日以后,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了较强降水,赣、湘、黔、浙等地降下大到暴雨,导致旱涝急转。这次旱涝转换如此快速、剧烈,自上世纪50年代有完整气象记录以来是第一次。

  旱灾刚过,涝灾又起。尽管“旱涝急转”是一种极端天气现象,与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有关,但人为因素和生态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又加剧了极端天气下“旱涝急转”的负面影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旱涝急转”暴露出我国河流流域管理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旱涝急转”的形成不单是工程措施不足,深层次原因是流域生态长期被破坏导致自然调水功能丧失。

  我们应该反思,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忽视了可持续发展的规律?我们对资源的索取、环境的利用是否超过了自然的负荷,以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也许,这是大自然对粗放式增长方式的惩戒。

  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应建立灾害预警与防治机制,不能只着眼于当下,更要具备长远眼光,立足于防范,做到未雨绸缪,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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