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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区企业不服环境处罚连续状告环保局均败诉

作者:钟兆盈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9日

  答辩一:有没有重复处罚?

  庭审中,萧山区环保局针对原告提出的重复处罚进行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8日处罚内容为当事人2010年7月的违法行为,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停止生产,该违法行为已终结。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5月查处的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萧山区环保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新的违法行为。两个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同一类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当事人诉讼提出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的规定。

  答辩二:有没有程序违法?

  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违法,萧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1年5月19日查实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后,在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011年7月27日萧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当事人,明确告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萧山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萧山区环保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1年8月5日,萧山区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经不是初犯,故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于2011年8月11日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综合上述理由,萧山区环保局请求萧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责令停止生产后,擅自于2011年4月重新开始生产,生产车间废气直排外部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萧山区环保局据此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考虑到原告再次违法生产,对其进行从重处罚,量罚适当。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2011年11月18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萧山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2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案件历经近9个月,从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萧山区环保局的胜诉告终。那么,制胜的武器是什么呢?靠的是环保局处处依法办事。

  就案件本身而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处处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制部门严格依法审核,并严格按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环保的行政行为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再告也告不倒。这既维护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又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更增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通过这次行政被诉事件,也更加要求环保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以规避败诉风险。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在依法收集到所有的处罚法定要件时才能实施处罚。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宣教工作,既要有查的细心,更要有向企业讲解违法行为的耐心。尤其是对那些不知法而违法的企业,“说理”是取得理解、赢得配合的最好方法。今年萧山区环保局将继续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加强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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