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用地越发紧张,很多沿街高层建筑不再是单纯的住宅或办公,底部设置部分商业用房,从消防安全的角度看,其商业部分经常作为饭店、超市、专卖店等使用,火灾荷载增大,大量使用电气设备,使火灾发生的机会明显增多,其底部商业用房增加了整栋楼的火灾危险性,。2003年11月3日衡阳衡州大厦(商住楼)大火,导致大楼突然垮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在长期的审核工作中,笔者发现,对于底部商业用房的定性、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安全疏散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往往感到比较困惑。笔者就多年的建审工作体会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商榷。
1.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性。
底层商业用房从布置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1高层建筑四周无附属建筑,仅将其底部若干层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此类商业用房如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其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组织消防设计。
1.2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但附属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相邻不连通。
《高规》第2.0.1条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视为裙房,《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根据第4.1.7条理解,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也存在相通的情况,笔者认为第2.0.1条处“相连”应分为“相连且通”和“相连不通”两种情况。《高规》第4.2.2条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连(邻)不连通时,若不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建筑应按裙房组织消防设计;若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用房可单独组织设计。
1.3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附属建筑(商业)与高层主体相邻相连通。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之间相连通,但已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则附属商业用房应视为裙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高规》第5.1.3条之规定,可按裙房组织设计;若高层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无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其底部商业用房多为大型商场、餐饮等,则附属建筑应视为高层的一部分,其防火分区应符合《高规》第5.1.2条之规定,按高层主体组织设计。
2.底部商业用房的分类
底部商业用房可分为商业服务网点,连家店、商场三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为商业服务网点,其层数不超过二层。办公楼、旅馆、综合楼等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即使面积及其他条件符合《高规》第2.0.17条之规定,亦不能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只是商业营业厅。商业营业厅有两种形式,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和商场,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一般为1-2层,各连家店之间用隔墙隔开,每户单独一部楼梯;商场面积较大,不划分单独隔间,仅作防火分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