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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安全及解决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9日

        (6)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最担心的不是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而是受到“停止投标”的处罚,因为一旦被停止投标,整个企业就没有新的项目,没有活路。例如,2007年广西某医院工程项目发生浇筑硷楼板整体垮塌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7死10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施工企业被禁止参加投标3年,项目经理和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本来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几乎被这起安全事故拖垮。事后这家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如果这次事故只是罚几百万元,企业还不至于陷人困境;刑事责任的追究,代价太大了,是非常可怕的;而停标3年,几乎是判了企业“死刑”。我们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是单个项目部,
    按理说应由单个项目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同一家施工单位,如果安全生产做得很好的项目部也因其他项目部的过失受到惩罚,似乎不太公平。但正是这种看似不公平的“连累式”处
    罚,才能促进施工单位整体安全素质的提高,促使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人、每一个角落,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所
    以,对公司法人实行“停止投标”“降低资质”的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但不能留情面,还要严格执法,从重从快处罚,以引起整个行业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3建筑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建议
    3.1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生命第一”。具体到项目工作中就是:先预防,再作业。安全费用先投入,安全措施先安排,安全教育培训先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先落实。安全工作没有灵活性,不能搞应付检查的形式主义,要把安全工作看成与企业的生命一样重要。
    (2)“安全意识要先于效益意识,效益必须服从于安全”。安全必须实实在在地投人,认认真真地落实,而效益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提高。效益不可以通过牺牲安全来获得提高,安全没有了,效益也归零。企业是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又是以安全为先决条件。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效益必须服从安全,生命权永远大于财产权。要足额投人安全措施费用。事实已经证明,安全费用的投人是最不能节约的。通过节约安全费用来提高效益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错误做法。一旦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上也会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从业人员如果为了个人方便而忽视安全措施或不按规章操作,并因此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就是更为愚蠢错误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何人何单位,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效益必须服从安全。  
    (3)“不安全就是违法”。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中包含很丰富的内容。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不安全就是违法,违法了就要负责,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安全会受到伤害,这很多人都懂;不安全就是违法,却不为人所认识或重视。企业不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额投入安全措施费用,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不按章操作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都要对其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如湖南省常德市“6.14”事故的发生就与施工升降机拆除无方案、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保护措施严重不足有关,可以说是多处违规、多处违法造成了该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因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把农民工的伤亡事故归咎于农民工的素质太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看法虽然片面,但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建筑施工的实情。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仍然需要大量的农民工从事具体的施工工作,一些项目现场的施工安全还停留在依靠农民工自我保护的阶段。从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事后分析可以发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确实也以文化水平不高、受安全培训教育不多的农民工为多;而文化水平较高,又掌握一定安全法律知识的人,往往是特别注意安全、懂得预防和避免事故的人。因此,面对既要用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又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现实,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农民工工人的基础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文化水平提高了,农民工才能了解安全法律知识,才会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才能形成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法、安全操作,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3事前处罚可以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过去,相关部门比较重视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罚,事后处罚可以震慑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未来的安全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但现在工作开展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以人为本,就是要讲事前预防,强调遵章守法,规范操作,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后才处罚。如果有关部门对事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就可以消灭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和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事前的处罚可以提醒、监督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今后应把事前处罚当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来抓。
    3.4要加大依法追究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力度
        从建筑安全法律责任看,我国对建筑安全是有较为全面的要求和规定的,各施工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也应该是较完善的,但建筑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其重要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责不究。因此,要加大依法追究力度,绝不能以惯用的经济处罚代替法律制裁。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投资人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工作不太重视,却很擅长事后的“灵活处理”,通过花钱息事宁人;而一些部门碍于人情或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往往姑息纵容,以经济处罚了事。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经济处罚往往能减轻和避免法律责任,更加助长不重视安全预防与操作的行为,为安全事故隐患带来生存的土壤。所以对安全事故的处理,首先要依法查处,对一些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加大和加重经济处罚力度,更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使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真正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自愿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足额投入安全措施费用,积极主动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5不能以“私了”的方式处理安全事故
        以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然后千方百计地用钱来“摆平”。所以,“私了”是建筑安全事故处理最常用的解决方式,即,对施工单位而言,似乎是“花钱能买平安”,避免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对受害者而言,以为“私了”会获得更大的经济补偿;对建筑施工行政管理机关来说,很多人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来对待“私了”问题,因为行政机关的政绩考核是与安全事故的次数和大小密切相关的。“私了”似乎成为行政机关、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受害者(或家属)等多方乐于接受的解决方式。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私了”对哪一方而言都存在法律隐患。首先对最愿意“私了”的施工单位而言,“私了”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不具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发生过多起由于受害者反悔,最后通过法院裁定“私了”协议无效的事例,让施工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同样道理,受害者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原因,签订“私了”协议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行政机关来说,对“私了”的认可意味着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一旦被发现或被举报,也要被追究责任。所以,一旦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各方都不应采用“私了”的方式,而要通过法
    律方式来解决问题。
    3.6要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
        安全问题举报制度可以加强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工作,对提前化解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形成“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的氛围,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和自觉机制。要保护举报人,使举报人无后顾之忧,大胆举报;要奖励举报人,通过奖励举报人,鼓励人人参与,更全面地监督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3.7安全问题要“天天讲,人人讲”
        公司每次召开生产工作会都要讲安全问题,项目部每天的工作例会也要讲安全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讲,要讲到安全深入人心,充满人的大脑和潜意识。要利用和重视现场安全标语横幅的作用,让从业人员时时、处处都看得到安全提示,起到时刻警醒的作用。要利用DVD等多媒体,组织员工观看安全事故片段。总之,一定要让安全意识深人人心,牢记在心。
    4结语
        通过对建筑安全原因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建筑企业对安全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除了要承担巨大经济成本和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无论管理者、施工者,都要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主动、足额地投人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操作,共同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Z].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钟汉华.斯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3] 曾东晗.经营管理企业科技与发展[J].2010年第21期(总第291期)
    [4] 刘春霞.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措施[J].科技资讯·建筑科学.2010年第28期
    [5] 赵东江.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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