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即垃圾的价值与分类收集量。通过全面分析影响分类收集推行的各种因素,提出分类收集应作为集成式垃圾管理的一部分进行规划管理,居民的行为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技术条件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成式垃圾管理
1前言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推行,国内学者对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影响因素及推广措施等进行了广泛研究。吕春元等[1]认为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重要措施,秦晓春等[2]认为分类收集应通过制定实施回收利用法律、宣传、按量收费等措施推行,何惠君[3]认为分类收集应与后续处理技术匹配,向盛斌[4]对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进行研究,提出推广中需解决的问题。
但是,已有的许多文献未分析居民行为及拾荒者等关键因素,尤其是未对各影响因素如何驱动分类收集的推行进行研究,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
2基本概念
2.1垃圾的价值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垃圾混合或分类的程度。在混合存放、倾倒的过程中,虽然居民节省了处置时间和存放空间,但是浪费了垃圾的价值;与此相反,垃圾分类收集则产生价值。垃圾的混合程度与价值之间呈倒数关系[5],这是垃圾的一个重要特性,也是分类收集的理论基础。
2.2分类垃圾收集量
分类垃圾收集量是指经居民初分类后某一类垃圾流中可回收垃圾的量。它主要决定于居民参与率与分类效率。分类垃圾收集量是对分类收运系统及整个垃圾管理系统有重要意义的指标,是决定收运设施、频率、车辆、人员配置等分类收运规划问题的基础。
分类垃圾收集量=生活垃圾流的总量×居民参与率×某类垃圾分类效率[5](2)
式中,居民参与率?参加分类的居民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与居民的参与意愿和有否强制性措施等有关;
分类效率?即居民对某类垃圾准确分类的程度,与居民是否受到明确的指导、居民参与意愿以及垃圾的易分类性等有关。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影响因素
3.1后续管理与处理技术和集成式垃圾管理
后续管理与处理及资源化技术如分类中心分类、回收、堆肥、焚烧、填埋等决定了分类收集的方式和范围。例如上海市规划2005年建成分选中心、有机垃圾利用厂、焚烧厂、填埋场若干座,而各种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决定了服务范围内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在规划的江桥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上海市黄浦区北片范围内,居民垃圾按可回收垃圾(玻璃、金属、塑料、纸张等)、焚烧垃圾(厨余、果皮、碎纸等)和危险垃圾(电池、杀虫剂罐等)等进行分类收集,其中可回收垃圾在分类中心再进行细分类,以利分别资源化。
集成式垃圾管理(ISWM),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垃圾管理模式,即为达到特定管理目标,选择和应用合适的垃圾处理技术和管理程序,并将各种技术、政策、法规、居民行为、经济措施等各种因素整理合成为灵活的、市场导向的、有机的垃圾管理系统[6]。在ISWM中,一方面分类收集的形式和范围由后续处理决定,另一方面它决定后续处理处置的难度和效果,决定堆肥、垃圾发电等产品的质量,进而决定能否有稳定的市场,是联系居民与管理者的节点。因此如何作为成功的ISWM的一部分进行规划与管理是分类收集推广的首要问题。
3.2垃圾收费制度
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垃圾收费是管理城市垃圾最常用的经济手段。我国一些城市实施的定额垃圾收费制,即按户或人口按月收取卫生费或垃圾处理费,对促进分类收集是有作用的。这种收费制虽能增加财政收入以支持垃圾管理,能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管理资源,但是不能刺激垃圾减量化。
实际上,垃圾收费制有多种做法:定额收费制、从量收费制、超量收费制[7]。其中定额制实施相对容易,而从量制与超量制虽能促进垃圾减量与资源化,但操作麻烦不易推行。我国一些城市之所以实施定额收费制[8],主要是便于管理,也能保证卫生经费来源,并能提高人们的环境卫生意识,但是对刺激分类收集与垃圾减量效果不大。
从量收费是按垃圾排放量收费,被认为是有效促进分类收集和垃圾减量的经济手段,近年来已在一些国家推行和研究。韩国199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垃圾收集UPS(单位价格系统)从量收费制后,生活垃圾量减少了17.8%,居民分类可回收垃圾量上升26.8%,减量效果显著。有研究显示[9],UPS对回收和减量的刺激,主要依赖两个因素:与积极的回收计划相结合;通过公众运动推进。如果没有这两个因素的支持,则单纯用提高收费价格等收费手段也是收效甚微。因为垃圾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垃圾的减量部分进入了回收物质流,如无积极有效的回收设施和公众运动支持,虽然增加垃圾收费,但因各种考虑,它只能占居民收入的一小部分,还不足以改变居民习惯,与从量收费垃圾减量机理相似的超量收费也同样必须有这两个因素的支持。
3.3政策和法律
政策、法律提供了垃圾管理的依据和目标。制定的法律与政策主要通过促进建立规范的回收市场、促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制定实施管理计划等来贯彻分类收集;而通过政策、法规的直接强制性措施来督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作用将是有限的。
由于分类垃圾回收量决定于参与率和分类效率,而通过直接强制性措施的督促,虽可以提高居民的参与率,却难以提高取决于居民的自觉意愿的分类效率[5]。因此,法律政策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促进制定和实施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促进回收市场的发展,以及税收优惠等措施来促进垃圾管理目标的实现,以间接驱动分类收集的推行。以美国为例,RCRA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1976年)的作用就是这样的,这是美国在环境法方面首次利用自由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尝试[10],RCRA在制定一系列废物与危险废物排放标准的条件下,要求因排污而获利者付费,目的是使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刺激各种有利于环境的垃圾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同时,RCRA通过要求政府采购回收工业的产品等方法促进回收市场的发展。除RCRA法外,美国还通过国家能源保护政策法及税法等法律来促使垃圾管理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