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些实践
如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已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中得到了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如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时,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把减少污染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内容,把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来,全国关停了8.4万家污染严重、没有治理前景的企业,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近几年来,一系列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以及企业发展等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大开发中的环保问题,朱镕基总理指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根本。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中央提出要妥善处理移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污染,保护山林,保持水土;库区企业搬迁,要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决不能按原样搬迁,形成新的污染源。对“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先治污,后引水”;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将成为我国第一条“生态铁路”。
为了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决策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决策者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评选先进时,实行环保问题否决权;在选拔干部和考核政绩时,把环保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犯有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国综合决策的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政策中的规定多是原则式、倡导式、宣言式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在我国行政决策中实行起来也有一些难度,在实际决策中真正贯彻综合决策的原则,实施综合决策的法律制度的单位、部门、事项很少。地区分割、部门分权、本单位利益本位的现象影响并阻碍着综合决策。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制度,综合决策的各种程序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操作规则。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至多也是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之中,也没有“实施细则”对作如何“纳入”作些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也应该乐观地看到,我国党和政府正是日趋于重视“综合决策”,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具体,正朝着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我国综合决策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并在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都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都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向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十分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绿色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正成为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方略。
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而且要对规划进行环评,这就使得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决策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的措施,这就在“源头”上控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污染的频繁发生,从而使综合决策有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说明了我国有关综合决策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立法和实践比较活跃
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综合决策的立法和实践活跃。为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
广东省政府针对全省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状况,于1999年6月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综合决策水平。要求:“从现在起,各级政府要通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的规划,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在组织重大资源开发项目之前,要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论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配置,要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
2001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文要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6号文)的要求,“建立综合决策机制”,“要逐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流域、区域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等七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999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力避决策失误。通知中指出,必须将“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2001年,吉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8年,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省环保局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2000年,北京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出台《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出台《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等。
1997年以来,我国涌现了像大连、张家港、深圳等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支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些城市通过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初步做到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制度的意义
决策的正确与否与一个国家、民族、政党、社会成员的前途、命运和生活休戚相关,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命运。
政府决策对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政府决策不当甚至失误是环境污染严重发生的最为直接和最具作用力的因素。一个愚昧的决策可能污染一条河流,危害一座城市,毁掉一座古城堡,危害远比一般刑事犯罪严重。人大常委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追其根源,无不是在制定国民经济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决策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所致。”
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措施,而综合决策法律制度则为综合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实施,是决策者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决策制度、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深刻变革。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是决策方式的重大进步,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实施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从源头落实、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责任,牢牢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实行综合决策制度,将有效地推进我国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如何促使和保证政府决策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得到强化,使政府决策成为“绿色决策”是必须着力和预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难点。
(二)它是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措施。
这吸取了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历史教训。综合决策由环境污染事后补救、末端控制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主动行为模式转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宏观上对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政策源头。
(三)它是政府转变决策方式、实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综合决策要求改变由决策部门单一决策的思维方式,让经济、社会、环境各部门甚至社会团体、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地参与,由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转变,由某部门参与决策向各部门参与决策、转变。综合决策要从单纯依靠领导的明智、才能走向依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制的保障。该制度对国家政府机关及其首长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它使决策更加综合化、民主化、科学化。
(四)转变人们的发展观
从单一发展观即由国民生产总值(GNP)统帅一切的发展观到强调经济-社会-生态三维复合发展观。
传统的发展观念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主要指标,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增长。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导致了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的严重问题。这种发展观念导致了决策的失败或失误。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兼顾,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它标志着政府决策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决策向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多维价值取向决策的转变。
1978年-200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5%,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相当大,在世界居第6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举世瞩目,但也不能忘记经济增长背后的沉重的环境和资源代价。如果将这个增长过程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的损失扣除,得到一个“绝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真正有效的国内生产总值要比现在的数值减少3.7%左右。
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环境成本(自然资源的耗减,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失)约为2199.38亿元,约占中国当年GDP的3.7%(国内生产净值NDP的4.2%)。换句话说,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NDP的4.2%)是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为代价取得的。
(六)综合决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科学地利用,投入到经济效益佳、社会效益好、环境效益良的地方和项目上去。不上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项目。
江泽民同志指出:“综合决策对环境的影响极大。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七)综合决策有利于降低发展成本
我国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长期实行的是外延型、粗放型、数量型的经济模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巨大代价。我国的经济发展成本高于世界平均值,远高于发达国家。传统决策中没有或很少考虑到环境因素、资源价值,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无限制的从环境中掠夺资源和大量向环境排泄废弃物,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大大增加了经济发展成本。综合决策考虑到环境因素、资源价值,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有利于降低发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