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缺失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工业革命后意识到过度的工业活动所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其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为其环保资金和环保技术提供了经济方面的保障,这些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较严格的环保法规,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在环境保护资金投人和环保技术水平上也相对落后;同时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很多基础性研究工作跟不上,使环境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因而环境标准大多低于发达国家。例如,日本在大量公害事件后于70年代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大量公害法,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赔偿责任制,而且还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使一些行业在日本难以开业或需要大量的环保费用满足开业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得很快,通过这些年国家大量的颁布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已经初步的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在立法上仍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以及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不完善,各层级立法冲突;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在体系方面有很大的缺陷,我国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环境法典,各种立法规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立法之间缺乏统一和配合。另外环境管理体制立法过于粗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权责不清;不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尤其是涉及到有些部门的职能是更是如此,以至于使相关的执法部门认为自己没有实质作用。缺乏明确性与专门性。
3.3 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一直采用较低标准 现行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备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与运行成本的2%5左右,所以多数企业选择交费,而不选择环保。就收费项目而言,我国比发达国家少,只有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噪声、二氧化硫5大类共计113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利昂、放射性物质尚未列入收费项目。而且我国主要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超标收费而基本上不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难以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净化环境。
4 我国面临跨国污染转移的对策及建议
4.1 完善体制政策环境与产业准入政策 进一步完善体制政策环境与产业准入政策。通过制定不同行业新型工业化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强化招商引资的结构导向作用,要通过产业导向等途径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更多地引向需求增长快、生产污染较少的领域。新批工业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均按新的准入标准予以审批,已批项目也要按新的标准要求提出达标的时间表,并对此承诺负有经济责任。内资企业也要按国民待遇的要求逐步与外资企业的标准接轨。不同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公开透明,受到全社会监督;各地招商引资的数量与质量差异,也要受到全社会监督
4.2 建立利用外资中的地方干部生态政绩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是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片面关注GDP的扩大,而忽视环境和资源代价。导致环境的保护治理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为此,应修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政绩考核,尤其将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监管的效果作为其重要的考核指标。使政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职能从考核制度上统一起来,使其在项目审批、企业行为监督等方面克服短视行为,消除暗箱操作。
4.3 加强立法管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 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法治在促进和保障一定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法规,切实执行《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资源掠夺、污染转嫁和生态侵略,使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外来生态安全问题通过生态安全评价、预警、生态安全标准等制度得以防范,并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4.4 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我国1982年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排污收费体系,对于企业的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的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到十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排污收费体系存在许多问题,难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其主要问题表现为:费率偏低。主要是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费率未能真正体现企业边际治理污染成本,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而不想去治理污染。收费额不足。主要体现在“费”的强制性不如税,单位拒绝交费现象比较普遍。收费成本高。每年用于监测及维护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占很大比例。征收对象设定不全面。排污费适合于大、中型污染源,对小企业,非凡是乡镇企业很少适用,使对这部分污染源的漏征现象较多。鉴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体系的上述缺点,有必要尽快健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利用产权制度创新,将排污权设计为企业产权的一种。即利用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市场化交易,使排污指标成为企业的产权,企业通过节约使用排污许可证一方面可节约成本,另一方面还可获得收益,从而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有效节制企业的排污行为。我国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1988年开始在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试行。1990年着手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城市选择,选择了16个城市作为试点单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目前情况看,在排污许可证交易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缺乏,总量控制规模难以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合理性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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